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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開啟,請群眾選出他們信任的代表去會議室座談,瞭解清楚情況之後,馬上處理他們反映的問題。”
然後,劉洋的眼神又盯上了王振鵬:“王秘書長,你現在就以我的名義,請蔣楠楠和陸麗萍等幾位老總來市政府。你可以明確的告訴他們,就說是我說的,如果他們不來的話,一切後果自負。”
“劉書。記,我們不選代表,也不進去,您只要讓他們把抓起來的人放掉就行……”
劉洋說的話,站在他身邊的那些村民都聽得清清楚楚。這個時候,就有一個五十來歲的男人站在兩個婦女的身後喊了一嗓子。
劉洋看著他問道:“為什麼不進去?你們來這裡,不就是想進去討個公道麼?怕政府秋後算賬嗎?就算你們不進去,要想秋後算賬,難道我還找不到人?”
說最後一句話的時候,劉洋的眼神一轉,站在他面前的那些人每一個人都感覺到,劉書。記看到我了。
這些人就不由自主的想往後退,但他們的身後還有人,就算是想退也沒有退路。
“鄉親們,我可以把話說在這裡,大家有意見和建議,應該透過正當的途徑向政府反映,而不是採取這種極端的方式。你們今天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既然違反了法律,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沒什麼好說的。不僅是你們,就包括我在內,以及我身後的這些幹部,我們犯了法,也和你們一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沒有什麼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崔局長,你來說說,這些人應該怎麼處罰?”
崔凱往前走了一步,大聲道:“根據國務院2005年頒佈實施的《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說到這裡,崔凱猛然提高了聲音:“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你們既沒有在指定的場所反映問題,上訪的人數也超過了5人,還圍堵了國家政府機關,這些,都是違法違規的行為……不過,幸好今天你們所造成的後果還不算很嚴重,根據法規規定,可以對你們進行警告和訓誡,如果下次再犯同類的錯誤,那就要進行治安拘留。”說到這裡,崔凱就看了看劉洋,看到劉洋微微點頭,這才把一顆心放回了肚子裡。
面對著這麼一大片人,劉書。記肯定也不會真的想讓自己抓人。看起來,這一次自己是猜對了。
定了定神,崔凱接著說道:“至於你們說要把抓來的人放了,現在我們還不能答應你們。畢竟,富海濤市長是在你們村被人打了,不管他是不是市長,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的。所以,我們要對抓來的人調查取證,查明沒有參與毆打他人的,我們會按照法律規定放了他們。參與打人的人,那是絕對不能就這麼放了的……”
一聽他這麼說,那些村民又開始嚷嚷上了:“那,我們村的人也被打了怎麼辦?也沒見你們抓了那些打人的兇手……”
“大家靜一靜,聽我說……剛才劉書。記已經讓王秘書長通知開發商過來了,就是要追查這個事情的。你們的人打了人公安機關要追究責任,你們的人被人打了,公安機關一樣嚴格按照法律辦理,該抓的人一個都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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