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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安部專家也先後趕到。兩地警方透過對發生在河南民權縣和山東曹縣的兩起案件材料對比,發現兩案有很多地方都極為相似:一是作案時間相似,都是選擇在深夜一點多到兩點之間;二是進入犯罪現場的方法相似,犯罪分子在民權是從扒房的豁口處進入,而在曹縣是從低矮的圍牆處進入;三是作案手段相似,犯罪分子都是用鈍器打擊受害人頭部致其死亡,而且都是製造了滅門慘案;四是作案工具相似,山東曹縣公安機關在勘查現場時發現,犯罪分子在案發現場留有一把沾有血跡的木柄斧頭,而在河南民權縣作案時用的也是類似於斧頭背或鐵錘一類比較沉重的兇器;五是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式相似,都是在夜間作案後乘夜色逃跑,爾後又流竄外地,杳無蹤跡。專家們偵查分析後認為,這是兩起流竄犯罪的案件,而這兩起案件之間的相似之處,也與先前發生在豫南地區的多起兇殺案的特點大致相似,專家們據此推斷,這些案件可能系同一犯罪分子所為,應將此案與河南的系列殺人案併案偵破。因此果斷地決定,將這兩起兇殺案與〃8·15〃系列殺人案一起,併案偵破。
分析楊新海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釋解殺人惡魔作案的特點和活動規律,透視偵查與反偵查的立體交叉層面,披露犯罪分子的內心獨白,旨在警醒世人:對犯罪分子的防範切不可掉以輕心,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千萬要切中要害。
具有犯罪人格的人一
我們大致已經可以看出楊新海的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第一,楊新海的家庭確實非常貧窮,窮到他難以形成自尊;第二,他早年離家出走,在他基本社會化尚未完成之時就離開父母的監護和教育、離開學校的教育,這本身就為他隨後的生活遇到挫折埋下伏筆;第三,他踏入社會後約三年就被勞教,從1988年到2000年,他一直處於違法犯罪與受處罰的環境中。從這三點我們看出,他形成犯罪人格也就不足為奇了。
犯罪人格形成以後,楊新海特別仇視社會,幼年時家庭的遭遇,上學時認為受到親戚的冷遇,流浪時打工的勞累,打工的工資不能及時足額髮放,在做小生意時受人欺負,這些在楊新海看來,都是無法容忍而又無法改變的罪惡勾當,於是,在他的眼中,整個社會也就在這些罪惡勾當中變得漆黑一團,看不到一點光明,那些所謂的欺負他的人罪不容赦,該千刀萬剮。楊新海落網後,在接受審訊時還說:〃有時我想一想,社會上有好多事就是不合理,我認為有些人就是該殺,殺了他們也不虧。〃但是,後來他殺的哪一個不是無辜百姓?他們哪一個人又該殺呢?
參與破案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說,楊新海所作案件都有相應的情感特點。這種情感特點是:他較長時間的脫離正常人的情感反應,對人的生命已經麻木。譬如他殺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個活口。他實施犯罪非常有經驗,尤其具有明顯的反偵查意識,所以,他能夠多次逃避偵查、避免暴露。這兩個特徵都預示著:此人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李玫瑾教授認為,如果根據理論假設來分析,犯罪人格的形成與人的基本社會化缺陷有著直接的關係。
他1990年因盜竊被西安市公安局霸橋分局勞教兩年,1993年因扒竊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勞教一年,1996年因盜竊、弓雖。女幹被正陽縣人民法院判刑五年,這些懲罰,只是法律對他所犯罪惡的不完全清算。而這些不完全清算,不但沒有促使楊新海改惡從善,棄舊圖新,反而更進一步激起了他對社會的仇恨,對政府的不滿,對人們的忌妒,他要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極端的手段來報復社會,報復人們,報復他不明目的的所有物件。
在楊新海所作的這些案件中,手段都非常兇殘,通常不留一個活口。楊新海雖嗜血成性,但他的作案動機卻一直讓人摸不清楚,有些現場雖然有搶劫,但有的僅僅只是搶走幾元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王大偉教授分析,首先我們從動機看,俗話說〃窮生盜、奸生殺〃。殺人案件往往排在第一位的是因為婚戀糾紛,第二位是圖財,第三位是報復殺人。但是楊新海這個案件確實動機不突出,所以這個也是引起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
從王大偉教授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凡殺人案件,一般具有仇殺、情殺或圖財害命等原因,但楊新海殺人既沒有既定的侵害目標,也沒有任何殺人的先兆,也就是說,他與被殺的人,前世無冤,今世無仇,根本就不認識,毫無瓜葛。楊新海僅僅只是為了少得可憐的幾元錢,或為了發洩一時的獸慾,他就隨便殺人,那些被害人事先根本不可能有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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