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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商以後,只是釋出這樣一項命令:英美飛行人員凡曾掃射過客車、平民以及緊急著陸的德國飛機者,可不經軍法審判即予槍決。
被俘的空軍人員有時則被直接交由黨衛隊保安處進行“特別處置”。
1944年9 月,約有47名美英和荷蘭的飛行人員(全都是軍官)在毛特豪森集中營慘遭殺害。集中營中有一個法國戰俘莫里斯·拉姆普是目擊者之一,他在紐倫堡敘述這次屠殺的情況時說:47名軍官光著腳,被帶到石坑裡……在石坑的最下一層階梯上,警衛人員把石頭放到這些可憐的人們背上,要他們扛到上邊去。頭一趟扛的石頭約60磅重,一面扛著一面捱打……第二趟扛的更重,什麼時候被石頭壓垮了,就遭到腳踢棒打……到了晚上,路上已倒下21具屍體,另外26個人在第二天早晨也死了。
這是毛特豪森集中營裡常用的“處決”方式,也是殺害無數俄國戰俘的若干方式之一。
從1942年起,亦即戰爭的趨勢開始對希特勒不利以後,他便下令殺害被俘的盟軍突擊隊員,特別是在西線被俘的人員。(被俘的蘇聯游擊隊員被立即槍決,自不必說。)元首在1942年10月18日釋出的《突擊隊絕密命令》,是被繳獲的納粹檔案之一。
自即日起,在歐洲或非洲執行所謂突擊任務的敵人一俟被德軍發現,不論是否攜帶武器,也不論是在戰鬥中還是在逃跑中,應全部處死,即使他們身著軍服也不赦免。
同一天,希特勒又釋出一項補充指示,將他所以釋出這個絕密指令的理由對司令官們作了解釋。他說,由於盟軍突擊隊獲得成功,我不得不嚴令消滅敵人從事破壞工作的部隊,並宣佈對不服從這些命令者予以嚴懲……必須曉喻敵人:從事破壞工作的突擊隊員將毫無例外地被全部消滅。
這就是說,他們要想死裡逃生是絕對沒有希望的……[他們]絕不要妄想會得到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待遇……如果由於審問上的需要而留下一個兩個暫時不殺,審問過後也得立即槍決。'956' 這種特殊罪行是嚴格保密的,約德爾將軍在希特勒指令上又新增了補充說明,下邊還打上重點:“這項指令只供司令官閱讀,切勿落人敵人手中。”他們還得到指示,在及時記下內容後,全部檔案即悉數銷燬。
檔案的內容想必已銘記在各級司令官的心中,因為他們都已貫徹執行了。有兩個例子可以談一下,當然事例還多得很。
1944年3 月22日夜間,美國陸軍第二六七特別偵察營的2 名軍官和13名士兵,乘一艘軍艦在義大利境內距德國陣地後方很遠的地方登陸,準備破壞斯比塞到熱那亞之間的一個鐵路隧道。這批偵察人員一律身著軍裝,並沒有攜帶便服。3 月26日,即他們被俘後的第3 天,一隊執刑隊人員就根據德國陸軍第七十五軍軍長安東·多斯勒將軍親自頒發的命令將他們處死,刑前未經審問。戰爭結束後不久,多斯勒將軍受到美國軍事法庭的審判時,為自己的罪行辯解說,他只不過是遵照希特勒的突擊隊命令列事。他爭辯說,他如不服從,自己將被元首送交軍事法庭審判。
1945年1 月在斯洛伐克跳傘降落的15名英美軍事人員,其中有一名美聯社戰地記者,全都身著軍服,在毛特豪森集中營被處死刑。這是根據恩斯特·卡爾登勃魯納博士的命令執行的。卡爾登勃魯納博士繼海德里希之後任黨衛隊保安處處長,是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被告。這個屠殺罪行如果不是集中營中目擊他們處死的一名副官招供出來,恐怕永遠也無人知道,因為這個集中營中大規模處決戰俘的檔案大部分已經銷燬了。
納粹在佔領區的恐怖統治
1941年10月22日,法國《燈塔報》刊登了下列通告:10月20日上午,受英國和莫斯科僱用的懦怯的罪犯暗殺了南特的戰地司令。兇手至今尚未捕獲。
我已下令先槍決50名人質,作為這個罪行的抵償……如果從現在起至10月23日午夜,兇手仍未捕獲歸案,將再槍決50名人質。
這一類通告常常出現在法國、比利時、荷蘭、挪威、波蘭、俄國的報紙上,或者寫成紅底黑框的海報張貼出來。德國人公然宣稱,償命的比率一律定為100 :1 ——每有一個德國人被槍殺,就'957' 槍決100 名人質。
雖然抓人當人質是古代的習慣,例如羅馬人就十分愛用這種辦法,但是到了近代,一般已不採用這種辦法了。只有德國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英國人在印度和布林戰爭時在南非用過。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希特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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