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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參與和維護自由貿易能夠真正服務於它們的自身利益。世界貿易組織的這個例子,也說明了一個具有政治意義的觀點:決定加入國際仲裁機制是不會削弱國家主權的。
不可避免的是,各國必須讓那些不遵守自身承諾的國家付出代價。與負責任主權的內容一樣,成本問題和遵約機制也將由各國根據不同問題領域透過談判加以解決。規則、成本、程式必須是清楚的、透明的、前後一致的。如果國家向一個裁決機制注入權力,那就應該遵守它的決定,從而使它成為一個可信的機構。
使用武力
在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問題上重塑可預見性,是基於負責任主權的國際秩序的關鍵部分。核心是兩個有爭議的問題:誰將授權使用武力?以什麼樣的理由來行使武力?
在人道主義領域,聯合國安理會在面對盧安達種族屠殺的情況下決定撤出其部隊,聯合國在科索沃問題上的無能為力,這兩個事件加在一起引發了一場大討論。討論內容涉及是否應該建立可以授權人道主義干預的其他組織以及關於“保護責任”的問題。正如我們在第七章中要談到的,當國家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意願保護其公民免受大規模殺戮和暴行的時候,國家的保護責任就轉移到了國際共同體。當然,如何理解保護責任這一概念仍然會存在重大分歧。不過誰都同意安理會可以授權軍事行動,以保護民事暴力中的受害者。許多政府也同意,地區組織同樣可以授權這樣的軍事行動。16
在各地區有差異的接受負責任主權規範的情況下,確立輔助性原則就顯得合情合理了。在界定對地區內國家的期望方面,各個地區處於實際的主導地位。新的地區憲章正在形成之中,其中,各國一致同意國家如何對待其公民是其主權的核心責任。隨著這些趨勢變得日益強大,地區授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也就越來越不成為問題。幾個例子能夠說明這一點:如在科索沃問題上的歐盟和北約;在海地問題上的美洲國家組織;在賴比瑞亞和獅子山問題上的西非經濟共同體;在阿爾巴尼亞問題上的歐盟;以及在索羅門群島問題上的太平洋島國
論壇。
另一個有較大爭議的討論是,面對可能造成大範圍人員傷亡的恐怖主義襲擊,是否可以預防性使用武力。與其他問題一樣,我們對預防性使用武力和先發制人使用武力進行了區別。而且,我們同意這種觀點:認為先發制人使用武力屬於面臨一種緊迫的威脅而預先行使自衛權,這已涵蓋在《聯合國憲章》的第51條中,該條款認為這是國家自身防衛的內在權利。
權力與制度:為負責任主權建立有效的國際構架(15)
預防性使用武力涉及的則是威脅並非緊迫的情況。預防性打擊的理由,以及布什政府在2002年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採納預防性力量的做法,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即考慮到恐怖組織有能力擁有可以造成巨大傷害的核武器或生物武器,以及考慮到威懾很難對這類組織產生作用的事實,國家有理由在任何這類組織構成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意義上的緊迫威脅之前,對其採取行動。
這個問題促使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任命了關於威脅、挑戰和變革的名人小組。這個小組規劃了一條實用路線,它否定了預防性力量學說,並提出了實用的建議,“如果有充足的理由採取預防性軍事行動,並有確鑿的證據,就應將其提交給安理會。如果安理會同意,可以授權採取軍事行動。如果安理會不願意做出這樣的選擇,那麼必然是有時間採取其他措施,包括勸說、談判、威懾和遏制,然後再考慮採取軍事行動”。17
這裡使用的語言含蓄地承認了可能存在極端的情況,當一個國家認為其核心安全利益受到巨大威脅時,在缺乏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在安理會框架之外採取行動。但是,最好是在這樣的事情發生之後再去處理,而不是試圖在特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國際法。
布魯金斯學會18和胡佛研究所19的主要研究結論也強化了這一立場。這兩個機構的研究都在國際範圍內進行了實質性的磋商,考察了各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可以預防性或者先發制人的方式使用武力。布魯金斯學會的研究發現,對於恐怖主義行動的威脅,使用武力實際上可能是有問題的(見第八章)。同時,胡佛研究所的專案將研究的重點明確地放在了預防性使用武力的問題上。研究發現,有充分理由表明,在採納預防性學說上應該非常謹慎。這些研究的結論是,美國和其他決策者在進行正反兩個方面的評估時,應該慎之又慎。諸如失去盟友、缺乏合法性、侵蝕國際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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