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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重,但均認為黃克功罪責深重,應處以極刑,基本達到了各抒己見、暢所欲言的效果,開闢了特殊條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同時,也對邊區確立法制觀念,樹立革命正氣,發動幹部群眾同不良行為作鬥爭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人權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條件,又是民主產生的基礎。沒有對人權平等的尊重,民主就無從談起。在黨區域性執政早期的蘇維埃時代,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根據地處於分散狀態,出於激烈的階級鬥爭的環境和懲治反革命活動的需要,中華蘇維埃立法出現了以階級路線確定法律原則的現象。例如,在革命法制初創時期的1934年4月8日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農分子犯罪而不是領導的或重要的犯罪行為者,得依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比較地主資產階級分子有同等犯罪行為者,酌情減輕其刑罰。”第三十五條規定:“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這種以階級路線確定的出身不好本身就有罪,而出身好者犯了罪也可以減、免刑罰的立法原則,顯示革命政權創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黃克功之所以在兩封申訴書中幻想以其革命資歷減輕處罰,其根源就在於此;此案發生後個別人對黃克功處置提出功過相抵的想法也根源於此。但是,隨著鬥爭形勢的發展和革命經驗的積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漸成為中國共產黨區域性執政的重要理念之一,成為邊區政府重要的立法和執法原則。這一原則既是革命法制走向成熟的體現,也是建設民主政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對有革命功績的黃克功判處極刑,意味著特權觀念(包括身份特權)被徹底廢除,以功抵罪的觀念將被徹底廢除,法律主體權利平等觀念已經建立。
第14節;
雖然黃克功案件發生在民族抗戰的特殊形勢下,發生在中國共產黨區域性執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蘊涵的治黨務必從嚴的理念,體現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對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具有十分深刻的啟示,對中國共產黨的反腐倡廉實踐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鑑價值。
參考書目
①《列寧專題文集——論無產階級政黨》,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8頁。
③汪世榮、劉全娥:《黃克功殺人案與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公正》,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④《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頁。5米5花5書5庫5 ;__
⑤《陝甘寧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文獻卷下),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90年版。
第三章民意蓋天:人心向背
舞動血色黨旗
——抗戰時期肖玉璧貪汙案
陝甘寧邊區位於中國西北的黃土高原上,包括陝北、隴東和寧夏東南。北起長城從陝北的府谷到寧夏的鹽池,南至陝西宜川富縣,東接黃河,西至甘肅固原,南北約900華里,東西長800華里。1937年,邊區面積為12�9680萬平方公里,1944年為9�896萬平方公里,邊區人口1941年不過134萬人①。氣候乾旱、土地貧瘠、自然災害頻發、人口稀少是邊區的區情特點。1935年10月,中央紅軍到達陝北,與陝北根據地的紅十五軍團會合,紅軍人數有1萬餘人,1935年2月,陝北紅軍經過東征,擴充8000人,1936年又經過西征和三大主力紅軍會師,紅軍總數達到7萬餘人②。陝甘寧邊區貧瘠而人口稀少,支撐如此規模的軍隊,堪稱“魚大水小”。抗戰爆發後,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開赴山西等抗日前線,邊區建立抗日民主政權。此時軍政人員並沒有減少,因為全國各地的青年來到邊區,加上留守邊區的軍隊和各種軍政人員,邊區群眾的負擔非常沉重。在這種背景下,邊區內部的政府工作人員貪汙腐敗又呈現蔓延之勢。貪汙腐敗嚴重影響著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是抗戰期間中華民族面臨生死危亡的考驗。開創陝甘寧邊區廉潔政府是團結民心、共御外辱、推進抗戰取得勝利的重要政治保證。在國民黨軍和日寇雙重圍困的陝甘寧邊區,為了樹民風、正民心、立正氣,在反腐倡廉的過程中懲治了一批貪汙腐敗分子,即便是對紅軍英雄和歷史功臣也一視同仁。1940年懲治貪汙犯肖玉璧案,就是當時的典型案例之一。
第15節;第三章民意蓋天:人心向背舞動血色黨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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