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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λ佬袒蠐釁諭叫蹋�蛟誶�⑾緙�洩苧擔�蚪蝗褐詮苤啤C�蠖�1951年2月22日致中南局電中指出:“凡與剿匪有關的一切惡霸均可由軍區、軍分割槽的軍事法庭判處死刑。鄉村中普通惡霸及不法地主情節較輕者,可暫由農民鬥爭監視,及由人民法庭判處一定徒刑。”
罪大惡極,不殺不足於平民憤的大惡霸,經過農民群眾檢舉揭發鬥爭之後,由人民法庭判處死刑。通匪窩匪或直接掌握策動土匪的惡霸,應堅決鬥爭,從嚴處理,罪行嚴重的由人民法庭判處死刑。罪行嚴重,民憤較大的惡霸分子,經過群眾鬥爭以後由人民法庭判處有期徒刑。一般惡霸分子經過群眾鬥爭,低頭認罪,並賠償受害群眾經濟損失之後,交由區鄉集中管訓或群眾管制、監督勞動,給予生產自新之路。
反惡霸鬥爭是對地主階級政治統治的鬥爭,其目的在於從政治上打倒國民黨反動統治的基層政權,廢除舊的保甲制度,透過鬥爭改造舊的政權,建立新的以農民佔優勢的人民*政權。因此,在反霸鬥爭中,除收繳惡霸槍支外,還將舊鄉保人員集中管訓,分別處理;對舊鄉保武裝繳械集訓,徹底改編。在鬥爭中建立和發展農民協會、婦女會、青年及少年兒童組織,建立民兵組織和地方武裝力量。
在反惡霸鬥爭中,對惡霸的土地財產的處理,實行區別對待的政策。1950年4月27日華東新解放區農村減租條例規定:“凡豪紳惡霸恃強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告發,當地農民協會證明,區人民政府調查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者,得由原主無代價收回。”對罪大惡極被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的惡霸地主,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沒收其土地財產;但是須留下其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土地財產。一般惡霸地主的土地財產在土地改革以前暫不沒收,但對其依仗權勢搶佔掠奪和敲詐勒索農民的土地和財物,進行清算鬥爭,如數退還給受害農民;沒收其貪汙的公共財物。非地主成份的一般惡霸分子,經過群眾鬥爭,低頭認罪以後,不沒收其土地財產,但須退出侵吞的贓款、贓物,給受害農民賠償。
沒收惡霸分子的土地和財產分配辦法如下:惡霸的土地沒收以後,在土地改革以前仍歸原佃戶耕種,如系惡霸自己經營的土地,則分給無地農民耕種,如系惡霸掠奪受害農民的土地,則退還原主。沒收惡霸的財物,除了其中直接掠奪侵佔受害農民的財物退還原主之外,主要用於幫助貧苦農民解決生產中的困難,缺多補多,缺少補少,用於發展生產。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七章 反霸——斬斷高懸黑手(3)
3、反霸鬥爭總策略
反惡霸鬥爭的策略總的是,最大限度地孤立惡霸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立廣泛的反惡霸的統一戰線。在鬥爭中依靠貧農、僱農,團結中農和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包括地主階級中的開明紳土在內。1949年4月1日,*華東局關於江南新區農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對農村中的開明紳士和比較進步的知識分子,他們在全國勝利的形勢下,可能要求靠近我們,我們不應拒絕同他們合作,……因為這些分子往往是地方的在野派,與他們的合作,既能分化地主階級,又能在反對地主階級當權派的鬥爭中,起其一定的作用。”
吸收地主階級中的開明士紳參加反霸鬥爭,有利於最大限度的孤立惡霸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反惡霸最先打擊的物件,一般集中在那些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危害範圍最廣的在全鄉、全區甚至全縣有重大影響的統治人物;或者擁有武裝,對抗人民政府,繼續欺壓人民的惡霸分子;或者是過去的當權人物。這樣,有利於分化瓦解,各個擊破。
在新區開展反霸鬥爭,先集中幹部力量,突破一點,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廣。一般做法是,幹部深入農民中從調查惡霸的罪行入手,透過訪貧問苦個別發動,逐步串連,把貧農、僱農以及受惡霸之害的農民組織起來,開展訴苦教育,啟發農民的階級覺悟。必要時對查有實據的罪大惡極的惡霸分子,由人民政府拘捕,再有組織有準備地召開群眾大會鬥爭惡霸分子。根據惡霸罪行及其危害的大小,鬥爭大會由村農民協會主持召開或由聯村農民協會共同召開。由受害農民苦主上臺面對面地檢舉揭發控訴惡霸的罪行。苦主們的控訴,以苦引苦,激發農民對惡霸罪行的仇恨。世世代代被奴役被欺壓的貧苦農民,揚眉吐氣地上臺與惡霸分子開展面對面的說理鬥爭。昔日在農民頭上作威作福的惡霸分子在大量人證物證面前不得不低頭認罪,威風掃地。
有的地區為了推動反惡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