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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個男的過來對我說:大姐,有個事問問你呀。我以為他要問路什麼的,就說:什麼事?他說,我的小雞雞這麼硬怎麼辦呀?我沒敢說話,趕緊走了。”
“有一次我騎車在街上走,有個騎車的男人一路跟著我,還說:我能滿足你。
我不理他,接著騎,他拿腳踏車把我逼到馬路邊,我過不去了只好下來。我說,我孩子都十幾歲了。可他還是不依不饒他說什麼,你不跟我,我今晚怎麼過呀。我對他說,你可以拿一盆涼水當頭澆下去。“
“在公共汽車上常遇到流氓,從後面頂人,我就躲開。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當場罵了他,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場所罵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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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外企女職工遭受的性騷擾,一位外企女僱員說:“歐美公司性騷擾比較厲害,中國和亞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個南韓老闆提出給我500美元月薪。我覺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對,我能感覺出來,那種怪怪的樣子,我馬上覺得危險。又考慮到他提出的工資也高不到哪兒去,作秘書檔次也太低,我就沒去。正經的老闆你一眼能看出來。”
在有關性騷擾的立法問題上,女權主義者、法律教授麥金農的工作最為突出,她致力於造就女權主義的法律理論,推動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項顯著的成就是使性騷擾成立為犯罪。她是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的第一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徹底改變了美國法律對待婦女的態度。由於性騷擾在侵犯和強迫的程度上似乎還夠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學術上都較難下定義。麥金農為之所下的定義為:“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作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轉引自海特,第413頁)
麥金農在70年代參加了一個律師組織,有人向她談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職員的情況。這位女職員為了逃避上司的騷擾不得不辭去工作。由於她是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所以無權享受失業救濟。麥金農對此事感到很氣憤,就寫了一份訴狀,其主要論點是:性騷擾是一種建立在性別基礎上的歧視。
美國法律只有在兩個性別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對待時才承認歧視。麥金農認為,如果一種規定造成社會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於性別而受到傷害,這種規定就是歧視性的。總之,性騷擾是一種性歧視。她抓住了號稱平等的美國法律的缺點。1977年,在審理一起女性受害者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願望的案件時,哥倫比亞上訴法庭聽取了麥金農的辯護,她指出,性騷擾直接源於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對此認可,麥金農的鬥爭勝利了。
據美國一個婦女組織在1978年至1979年對198名聯邦女僱員的調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崗位上受到過性騷擾;有25%的人因抗拒此類騷擾而被停止晉升;1196的人被調離;5%的人被解僱。另據《紅書》雜誌對9000餘名婦女的調查,約有88%的人曾經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據美國勞動婦女協會的一項調查,在155名願意提供答覆的婦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騷擾而被迫失業。(曉黎,1981年)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爾公開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長候選人拉倫斯。托馬斯法官對她有性騷擾行為,至此,麥金農的性騷擾概念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由電視臺實況轉播的參議院聽證會,使性騷擾變成了一項家喻戶曉的罪行。此時,麥金農又為性騷擾提供了更加精闢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環境”
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因素。在一個死摳法律條文的社會中,大企業馬上想到,它們必須儘快制定有關公約,並張貼在工作場所。
在隨後的幾年,許多國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國。在法國,1992年,除法國共產黨以外的所有政治組織都透過了婦女權利國務秘書韋羅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騷擾的法律草案。(法國《新觀察家》週刊1994年1月12日)各國都有許多關於性騷擾狀況的調查和對策研究,性騷擾正在成為世界通用的一種新的罪名,這是同女權主義者的努力分不開的。
福柯在與性有關的犯罪行為上有過一些最驚世駭俗的觀點。所有的女權主義者都對他的觀點深惡痛絕。他曾說過這樣一段話:“我認為從原則上可以說,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受任何一種立法的制約。……如果我們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