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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一年,一年期滿時,就堅決要趕她走,她不走,遭到男方毒打。現在她不知到哪裡去祝“我們離婚判了三次才離成,第一、第二次都是因為沒房子沒判離。第三次判離後,我搬了出來。感情挺受傷害的。”
“我們離婚之後,我沒房子,只好仍住在一套兩居室的房子裡,他住一間,我住一間。房子搬不開真是太不人道了。他總是把那個比他小十幾歲的情人帶來同居,兩個人老故意在廚房和浴室裡大聲嘰嘰嘎嘎地笑鬧,故意刺激我,想把我攆走。他還去派出所報過假案,說我鎖在房裡自殺了。我開始還不明白這有什麼用處,後來警察告訴我,他是為了趁我不在屋裡時讓警察破門而入,他好把判給我的東西拿走。為了把我轟走,他無所不用其極。他的朋友給他出主意讓他打我,還說:只要不打到重度殘廢,就能把她轟走。有一天早上,他趁我沒關好門,跟進來,要把我從涼臺扔下去,我拼命掙扎,驚動了鄰居,才制止了他。我回憶以前的事,這才醒悟到他以前也做過一次這樣的事,那次是要把我推到汽車上。那次我們在街上走,他突然推了我一把,我慌忙抱住他胳臂,叫了一聲,你這是幹什麼?一輛汽車擦了過去。
那時我一點都沒有懷疑他。後來開始打離婚時,我已經感到不安全了,所以我一上法院就同意了和他離婚。我和他分手是一種解脫。“
有的離婚女性因為房子問題難以解決,離婚後還得住在婆家:“去年六月辦好離婚證以後,他流露出不想讓我走的意思,雖然他沒明確說出這句話。我其實也不想走,因為孩子還得住在我婆家。後來我就留下來了。離婚後我們還有性關係,可是次數比以前少,感覺也不一樣了。人還是這個人,可一切都不一個味了。
有一次他帶孩子出去玩,打了電話回來,他說,我們回去,三個人。我就猜到他是要把他情人帶回來。我也沒猶豫,就說:可以。後來她果然來了,我過去打了個招呼,我說:來啦。她也沒說話。過了兩天他倆打了一架,可能是因為這個。
他那天讓我下班晚點回來,說,有人要找我打架來。她來那天,天很晚了,我穿著睡衣睡褲,還像是這家的主人一樣。我猜她是為這個不高興了。“
“我覺得國外離婚的人在房子、財產上都能有保障,可我就沒有房子。如果回父母家,別人會說閒話。女人帶個孩子,要想找個沒孩子的,他就覺得高你一等,女的就得低聲下氣地過日子。國外離了婚之後馬上就可以有自己的生活天地,中國就不行。我是嫁到他家去的,住的是他父母的房,離了婚他父母不能把房子給我。離婚後的問題主要是住房和撫養費,孩子還小,我得為這事操很多年的心。”
在離婚問題上,可以看到這樣幾個帶有規律性的趨勢:第一,離婚率在所有的發達國家及處於現代化程序中的國家都有增高的趨勢。據美國統計,在過去的100年來,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13倍;有三分之一的初婚以離婚告終,有三分之一的再婚再次解體。40年代出生的美國婦女,第一次婚姻中有38%,第二次婚姻中有44%可能以離婚告終。(薩多克等,第289頁;韋克斯,第39頁)前蘇聯共有7000萬個家庭;每年記錄在案的共有90多萬對夫妻離婚,70萬孩子失去父親或母親。
四分之一的家庭中妻子比丈夫受教育程度高,這已成了經常引起相互不滿、衝突,甚至成為離婚原因。(鍾玫,第侶一51頁)中國的離婚率亦呈上升趨勢:1980年以來,離婚率從千分之0。7增加至1992年的千分之1。5;用同樣的計算方法,1985年,下列各國的離婚率為:美國千分之4。96;蘇聯3。36;義大利3。20;瑞典2。37;西德2。10;法國1。95;日本1。30。(孟憲範,第174頁)第二,在現代社會中,由女方提出離婚的比例高於由男方提出離婚的比例是普遍現象。
據中國各地方法院統計,離婚訴訟中原告為女性的一般在三分之二左右。有資料表明,中國20年代和30年代的離婚案情況也是如此。例如,據上海市1918年統計,女方主動者佔60。8%;廣州、天津1929年的離婚案中,女方主動者分別為89。4%和85。7%;北平市1930年佔71。9%。
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情況,例如19世紀初,法國、美國、澳大利亞。
瑞士、義大利、羅馬尼亞等國的女方原告也都在一半以上,有的高達90%;日本1945年以來,婦女起訴離婚佔到70一80%;前蘇聯的女性原告也佔70%左右。
由此可見,離婚中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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