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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緬雙方思茅禁毒會議和佤邦禁毒會議精神,針對佤邦目前的實際情況,對佤邦的禁毒工作特作如下補充決定:一、凡屬外籍毒販,現躲藏在佤邦境內的,經查實後,一律抓捕歸案。必要時,經雙方協商,交中方處理;二、凡屬外籍毒販,現躲藏在政府區範圍,且利用佤邦名義進行販毒活動的,可以透過有關方面協助抓捕,並通報中方,經雙方協商,必要時可移交中方;三、凡中國的毒販(包括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協助中方緝拿歸案,並送交中方處理;四、凡我邦公民,從1997年3月1日起仍然繼續從事販毒活動的,一律抓捕歸案,並按佤邦有關禁毒法規處置。” 。。
第十二章 與勐冒縣委書記一起體驗佤邦禁毒(3)
2003年12月24日修訂透過的《佤邦基本法》中,專門制定了一個《毒品管制法》,全文原封未動如下:
毒品管制法
第1條:為了擺脫毒品給佤邦帶來的種種困境,為了佤邦各族人民的健康,為了佤邦經濟騰飛的未來。為了鞏固佤邦全面禁種的勝利成果,為全人類的禁毒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制定本法。
第2條:自2005年起,在佤邦轄區內不得種植大煙,如有種植者,由當地政府組織力量立即剷除,剷除費用由種植者支付。如發生暴力反抗者,按刑事犯罪論處。當地主要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第3條:在佤邦轄區內加工、生產毒品者,沒收全部加工裝置,運輸裝置和一切非法所得,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條:為加工、生產毒品提供場地、資金或其他條件者,與加工、生產毒品者同罪。
第5條:凡攜帶毒品進入佤邦者,一經查獲,沒收其全部毒品、毒資及運輸工具。對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條:對吸食毒品者按以下條例進行處罰:
(1)凡年齡在50歲以上60歲以下吸食大煙者,由當地政府和司法機關通知限期戒毒,超過期限不能戒掉者,實行強制戒毒;
(2)凡50歲以下吸食毒品(冰毒、海洛因、麻黃素、大煙、大麻等)的,一律強制戒毒3年,戒毒期間費用自理;
(3)凡外籍人員在佤邦轄區內吸毒者,強制戒毒6個月後,移交吸毒者所在地有關部門。戒毒費用自理。如再次返回佤邦吸毒,處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無論何類吸毒者,屬屢教不改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5)引誘他人吸食毒品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7條:佤邦政府頒發的第一號、第二號《禁毒通令》與本法同時使用。
同時,他們也還是實實在在地搞了一些試點工作。佤邦的第二個五年計劃中,有一項重要工作,就是進行分片分地區禁種大煙的試點工作。1995年5月17日,佤邦政府發出指示,要求勐波地區的勐平、賀島;溫高縣的溫高鄉;邦康特區的那落鄉、廣洪鄉;勐冒縣的納威區、公明山區、曼東區;南登特區的南登鄉、戶拉鄉禁種大煙。這些地區的領導向群眾大力宣傳聯合黨中央、佤邦政府及鮑有祥歷年來關於禁種大煙的指示、要求,組織群眾參加農業、交通、礦業、能源建設專案,有計劃地發展適合本地氣候、土質和技術條件的經濟作物。
經證實,這些地區的試點工作都已逐步獲得成功。事實有力地說明,只要政府領導得力,群眾對禁毒的認識好,自覺性高,不種罌粟,照樣有辦法生活。不僅如此,還能為佤邦創造財富。首府邦康特區有6個鄉,農業人口1�8萬人。經過周密安排,進行替代試點,從1998年起,有3個鄉不再種植罌粟,而是改種橡膠、旱谷、魔芋及香蕉等作物。此外,山民們還各自想辦法拓寬生活門路,如做小生意、打工等。結果不種罌粟,生活照樣過得去。邦康特區區長家從2001年開始種了50畝橡膠,橡膠地間種旱谷和包穀,又管橡膠又種糧,一年下來,收了1萬多斤穀子、3000多斤包穀,吃都吃不完。鮑有祥還在那裡召開了一次聲勢很大的現場會,把這一經驗向全邦推廣。區長肯定地說,該特區的另外3個鄉,根據計劃安排,2005年後也保證見不到一棵罌粟。
第十二章 與勐冒縣委書記一起體驗佤邦禁毒(4)
據統計,到2002年3月,佤邦地區的替代工作已卓有成效:種植業方面,已發展5萬多畝橡膠、8000畝茶園、6600多畝果園、16萬棵柚木。養殖業方面,景棟已建成一個養豬場,大其力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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