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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節:二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係(1)
雖然《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調整勞動關係的具體細則實施起來會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勞動合同法》本身並不存在新舊,因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勞動法》是勞動領域裡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裡的一個整體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另外,《就業促進法》已經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透過,2008年1月1日與《勞動合同法》同時正式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也於2007年8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已經起草兩三年了,不過現在還沒有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
最近,國家勞動部又啟動了《工資法》的立法程式。可見,最近幾年,勞動領域裡的立法會越來越多,而且這些法律與我們每個人和每個用人單位都息息相關。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有衝突。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在實際操作當中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那就不應該有衝突。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只是學理上的一種說法,當初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的時候,在(草案)條款裡確實有這樣一句話:〃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這句話。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係呢?在《勞動合同法》正式透過後的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了新聞釋出會,會上就有記者提出過類似的問題,得到的回答是,《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透過的一部法律,《勞動合同法》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透過的一部法律。
這個說法對《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操作有什麼意義呢?雖然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透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律衝突,就應該採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衝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舉例說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關於〃員工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但是兩者的規定截然不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條款,一個員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願意續簽合同,而用人單位並沒有問勞動者要續多長時間,勞動者本人也沒有提出來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一個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案例
老王在一個單位幹了十多年,對這個單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而單位又想讓他留下來,所以雙方就續簽了勞動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經在本單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勞動法》規定,是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這兒,他本想提醒單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單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這條規定了,自己就用不著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沒吱聲。而單位人事部的負責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讓老王簽字。當時,老王也沒細看,大筆一揮,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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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節:二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係(2)
過了一個月後,老王無意間又看了一眼合同,發現上面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於是他拿著合同去找人事部經理,問:〃為什麼沒跟我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經理回答:〃當時你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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