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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被人民罷免。”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所以權力實施者就要對人民負責,並且必須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與制約,必須承擔政治上、法律上和道義上的責任,接受來自政府內部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證行政責任的履行。
其實,官員問責我國自古就有,像古代手持“尚方寶劍”的御史或者欽差大臣往往是出巡全國各地,目的就是調查、緝拿地方有錯官員。北宋纂輯的類書《太平御覽》卷二百七至二百九,便可查得。例如所引《周禮·地官》認為,司徒之職在保息萬民,《尚書·大傳》曰:“百姓不親,五品不訓,則責司徒。”又如司馬,《尚書·大傳》:“蠻夷猾夏,寇賊奸究,則責之司馬。”不同的是那是皇帝問責,而現在我們是“行政問責”和“*問責”。
問責不僅體現了一種最終責任的追究,也體現了一種官員與民眾的全方位的責任關係。它對於構建廉潔、高效、責任的政府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首先,作為政府和官員要有一種主動承擔責任的自律和自覺意識。因為無論是法律的實施還是道德的規範,首先都要靠人們的自覺和自律。
春秋時期,晉國有一位司法長官名叫李離,他向來秉公執法、剛正不阿。有一次,他根據下屬彙報的案情,作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決,將人錯判了死刑。後來,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公平,他便讓衛兵把自己捆綁起來,送到晉文公面前,請求判處自己死罪。晉文公對李離這種嚴於律己的行為十分讚賞,一邊為他鬆綁一邊安慰他說:“這件案子是你的下屬搞錯的,責任並不在你。再說,我們對於官員的處罰,依據職務高低,也該有輕重之別。”李離卻堅持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他說:“臣的官職最高,享受的俸祿最多,卻從來沒有分給下屬一點權力和利益。今天我有了過錯,也就不能夠把責任推給下屬。請你判處我死刑吧!”晉文公生氣地說:“如果下屬犯罪,上司承擔責任,那麼是不是我也有罪呢?”李離說:“我是掌管刑罰的最高長官。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判錯刑者服刑,殺錯人者要被殺。你任命我為司法長官,是因為信任我,可是我的下屬卻造成了一起冤殺案,所以我罪該處死!”說罷,他從衛士手裡奪過寶劍,自殺身亡。
實行問責制(2)
李離視職責如生命,以身徇法,以自己的鮮血和生命捍衛法律的尊嚴,實踐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信任,官員代表政府透過制定、執行決策來承擔管理國家事務的職能。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人民與政府、官員之間實質上是委託人和代理人的關係,官員有責任也有義務向*告他們的行為,人民也有權利要求對那些失責瀆職的官員進行處罰。
其次,問責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政府官員素質和能力的提高,有利於最佳化公務員隊伍,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推行問責制,凡是因為疏忽失職、能力不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從制度上硬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從而形成優勝劣汰的公務員制度體系,建成更有效率、更負責、更富於服務精神的公務員隊伍和政府。
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的氣礦井噴特大事故導致243條鮮活生命撒手人寰,萬餘群眾中毒受傷,六萬百姓星夜逃難。雖然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給絕大多數與他接觸過的人的印象是“低調、務實、能力強”,但是他作為最高領導,對自己下屬的工作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發生瞭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他難辭其咎。2004年1月6日,馬富才引咎辭職,以示對事故責任的承擔。
2005年11月,100噸左右的苯類汙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汙染事故。作為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的解振華雖然之前曾經為淮河治汙作出了努力,但是以前的功勞並不能掩蓋他在松花江重大水汙染事件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他所領導的國家環保總局作為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為此,解振華向黨中央、國務院申請辭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職務。
雖然馬富才、解振華這些官員也為老百姓辦了不少實事,有著為人民鞠躬盡瘁、對工作滿腔熱情的理想和願望,但是作為領導,只要他們犯了錯誤,只要他們的工作無法創造讓百姓滿意的成績,就必須引咎辭職。工作不力,官位不保。他們被問責制“問”倒的現實,使得在位的官員們有了危機感。僅僅是不犯錯誤還不夠,還要踏實地幹好工作。在其位不謀其職,沒有能力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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