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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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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職權。此外,《公司法》第120條還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4)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集中透過對公司經營業務決議而召開的;分常會和臨時會議兩種。董事會常會是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在指定日期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而召開,臨時會議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事項進行決議而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召集會議前的一定日期必須把通知送達各董事,以便安排出席會議。《公司法》第116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同樣,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保證它所透過的決議的有效性。董事必須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才能發表自己的意願,行使賦予的權利,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會決中決議的表決各董事一人一票。如表決事項與某董事自身有利害關係,以致會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時,該董事不得加入表決,也不能讓人代理表決。董事會的決議原則上須出靠表決的董事過半數同意才為透過,對特別重大事項的決議則要大多數同意才能透過。對會議的決議應作記錄並由董事簽名,以保證決議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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