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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為“客家女婿”,有義務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他們一把,並沒有想過要從中撈一把。當然,對他們違法聚賭之事,我也進行了不鹹不淡的勸告,至於他們聽還是不聽,我就管不著了。
我能把已經被沒收的錢物弄回,讓那些客家人感到十分興奮。在他們眼中,我太了不起了,簡直就是他們的“保護神”。由於覺得有我做後臺,那些客家人更加膽大妄為。沒多久,他們又因抽鴉片煙而惹來了麻煩。這回不僅煙槍被沒收,人也被帶走了。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你在同一地方放置有兩杆煙槍,就相當於是開煙館,會遭到法律的嚴厲追究;如果你在同一個地方只放置有一杆煙槍,那就屬於私吸菸土,罪名並不大。這一回,他們被收走的煙槍雖然只有一杆,可是被帶走的人有好幾個,因此事情可大可小。聽了他們講述相關情況後,我決定去找荃灣區的掃毒組探長,我估計他會知道此事。20世紀60年代的香港警察系統,說難聽一點,差不多就是香港的黑社會組織,華探長、黑道與洋警司互相勾結,警隊的*超過任何一個機構。直至港督麥裡浩於1974年設定廉政公署之後,香港的警務系統才逐步變得有個樣子。客家人的上述案件發生時,廉政風暴已悄然興起,那些探長們雖然還很有勢力,但是他們已聽到了某些風聲。因為擔心將來遭到追究,他們做起事情來已不像從前那麼肆無忌憚。找到探長之後,我徑直對他說:“我有個親戚,並不是開煙館的,只是在家中藏了一杆煙槍,你們怎麼就把人家的東西沒收了呢?而且還拉了好幾個人。”
探長向我解釋說:“王Sir,這件事嘛,真沒您講的那麼簡單。從表面上來看,他們的確是只藏了一杆煙槍,可他們不是一個人抽,而是一個人抽完了,另外一個人又接著抽。他們這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實際上是聚眾吸鴉片。王Sir,這件事情嘛,我看您就不要管了。”
聽他這麼說,我不好再說什麼,便客氣地向他告辭,說:“好啦,多謝探長讓我瞭解了相關的情況!既然如此,那我只能說很抱歉打攪了您。我告辭了。”
我本以為這一回恐怕不能再替那些客家人解困了,想不到過了兩天,就來了一大群鄉親,帶著一大堆各式各樣的禮物,包括整隻的燒豬、燒鵝,還有香菸、洋酒,來向我道謝,說多虧了我這個“大救星”出面,才使事件獲得瞭解決。警察局對案件不了了之,不僅歸還了煙槍,把拘留的人也放了。看到我對總探長的訪問收到了效果,我自然也很高興。在這整個事件的過程中,我並沒有覺得自己是在包庇犯罪、慫恿違法。我覺得我找總探長說情,是光明正大的,因為我在這麼做的時候,並沒有要收受他人錢財的動機。我只是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為我岳父的朋友做點“好事”。
就這樣,我在邪路上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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鋃鐺入獄(1)
正當我為自己的“神通廣大”而暗暗得意的時候,我在人生之旅上“咚——”地重摔了一跤!這一跤摔得我鼻青臉腫,遍體鱗傷,躺在地上許久爬不起來。時至今日,其後遺症還未完全消除。
煙槍事件解決後,過了一段時間,又有一位自稱是我岳父“老友”的客家老鄉來找我,他一見到我,便焦急地說:“王Sir,無論如何,這件事您一定要幫幫我!”我問他是什麼事,他說他是做布匹生意的,有一個人,拿走了他十幾萬港幣的貨物,卻給他開了一張不能兌現的支票。事後去找了他好幾次,他都在耍花樣。“搞到現在,已經拿他沒有什麼辦法,看來只有您出面才能解決了。”那位來人說。
我聽了之後,沉吟了一會兒,說:“這件事比較難搞,讓我看看怎麼樣辦吧。”這一次,我犯了自己一生中最大的一個錯誤。在前幾次事件中,我只是去找相關部門的人員詢問,與他們溝通,希望他們能對事件有所通融。至於他們給不給我面子,那是他們的事。無論如何,他們不可能加害於我,因為他們沒有必要這麼做,而且我也沒有什麼把柄落在他們手裡。這一次情況則完全不同:我決定不去請相關部門的人員幫忙解決問題,而是直接去找當事人,逼他還債。在去找這位賴賬者之前,我想,我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不是警察,直接出面去找他,似乎師出無名。為了使自己的行動具有“合法性”,我去找了一位姓蘇的警官——他是我的朋友——請他幫個忙。我說:“有個王八蛋,欠了我岳父的朋友的錢不還,可我不知道應該怎樣才能逼他還。你老兄能不能出個面,與我聯手追索一下?”那位蘇警官聽我介紹情況後,二話不說,就答應與我一起去“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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