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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業足球進入聯賽時代後,來自興修球場的壓力,更促使著所有俱樂部都在向有限責任公司轉型,這是發生在英國的狀況。足球俱樂部形態之所以後來在西班牙、德國和法國出現變異,是因為俱樂部原始組建過程,和英國有了很大區分,俱樂部參與組建的人數更多,並且和當地社群的結合度更加密切,這才有了非盈利性社會機構這種模式。
當足球的受歡迎程度與日俱增時,足總又一次作出妥協,接受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組織方式,到了1912年,足總還在規章制度上做出了一些調整,完全接受有限責任公司,不過附加了一個著名的第34條條款,對足球俱樂部經營者從經營過程*利的可能進行完全杜絕。這一條款,至今仍然存在於英格蘭足總管理規章中,只是其適用性早就被廢棄。按照這條規定,足總不允許任何俱樂部董事得到超額經營收入分紅,不允許俱樂部董事從俱樂部得到任何薪酬,哪怕是一個俱樂部行將倒閉,其剩餘資產也應該被轉入當地其他體育組織。
這一系列的規定,實際上是一道阻撓任何企圖從經營足球俱樂部牟利者的防火牆,堅固明確。一個自己掏錢贊助足球俱樂部的人,是不可能從這筆投資中得到利益的,不論是年度盈利分紅,還是自己直接從俱樂部領取薪酬,兩個途徑都被堵死。這種投機商甚至不能讓俱樂部關門,然後把俱樂部賣給其他人,以圖從交易中獲利。足總的衛道士原則,在這第34條裡體現得無比清晰:支援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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