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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服刑人脫離監獄比使監獄脫離那個服刑人要容易得多。
中途之家的成功有賴於社群的支援。但不幸的是,這些機構及其居住者並不比在1890年時受歡迎。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75%的加拿大人認可在他們的社群內建立一個老年人或殘疾人之家,但是隻有35%的人容忍一個刑滿釋放囚犯之家。
假釋:一個成功的故事
假釋犯被法庭裁決謀殺了搭車者
處於日假釋之下的強姦犯消失了
性兇犯可以提前釋放
這類新聞標題是假釋官員的噩夢。一篇關於假釋犯又犯敏感罪行的報道能夠詆譭多年對公眾耐心教育的努力。這些報道引起的恐懼是統計表所不能消除的。
事實上,假釋是矯正系統最成功的故事。
假釋是一種在罪犯服完監禁刑之前將其有條件釋放的制度。這一術語可以追溯到百年戰爭時期(1447年-1453年)。在這場戰爭中,一個軍事囚犯可以根據“榮譽假釋”而獲得釋放。
現代假釋概念是從有條件赦免、依照契約學徒、流放、釋放證制度和19世紀美國監獄改革等結合演變而來的。
在18世紀,英國法院將許多判處死刑的罪犯送到殖民地勞動。對他們赦免的條件之一是他們永遠不再回家。一旦送到美洲,他們還必須同意更多的有關表現良好的條件。
1787年,澳大利亞變成了一個英國刑罰殖民地。1790年,總督被授予批准有條件赦免或釋放證的權力。亞歷山大·麥克諾基(Alexander Maconochile)對不太著名的諾福克島監獄進行了改革,將釋放證作為其積分制的最終目標。罪犯們以嚴格監管開始,但是被鼓勵努力爭取提升責任的等級,直到他們透過積累足夠的分數來“購買”他們的釋放證。
當1852年終止流放的時候,還有大約9000名英國囚犯等待著被海運到澳大利亞。當時已有的看守所容納不了他們,因此一些罪犯便獲得釋放證並被釋放了。這些釋放證附有一定的條件:罪犯必須承諾尋找誠實的工作,尊重法律,不與品行放蕩的人交往等等。不幸的是,這些條件之中沒有關於監督的規定,許多罪犯簡單地撕碎了他們的釋放證。
1854年,瓦爾特·克羅夫頓(Walter Crofton)爵士成為愛爾蘭監獄系統的首領。他制定了一項集中了所有現代假釋基本要素的制度:有條件釋放、社群參與、監督和違反條件後撤銷。
一篇關於假釋犯又敏感罪行的報道能夠詆譭多年對公眾耐心教育的努力。
刑罰學先驅澤布倫·布羅克韋(Zebulon Brockway)是紐約州艾爾米拉教養院(Reformatory at Elmira)的締造者。他提煉了克羅夫頓的思想。在艾爾米拉教養院要獲得假釋,囚犯必須在1年的時間內表現良好,獲得主管官員的推薦,在外面有現成的工作等著他。一旦獲得假釋,他們必須保持工作至少6個月,每30天向監管人報告一次自己的情況。
這項新制度很快就流行起來。1887年,曼尼託巴感化院的監獄長塞繆爾·勞倫斯·貝德森(Samuel Lawrence Bedson)提出了一項加拿大的假釋制度。這項制度與其他許多加拿大刑罰事項一樣,比時代超前。加拿大直到1899年才採納假釋制度。
在19世紀,加拿大囚犯只可以透過兩條途徑獲得提前釋放。自1868年開始,罪犯若表現良好可以免除最多1/6的刑期。但是,如果他違反了規則,這種免除還可以撤銷。
另外一種可能性是皇家赦免。這類赦免都用來獎勵功績,促使流放或者最終將生病的罪犯送到家裡等死。囚犯的朋友和親屬必須向司法部長請求赦免。赦免的程式複雜,只有幾個案件受到考慮,使申請者感到很苦惱和沮喪。
感化院當局對這一制度也不高興:他們對控制在政客手裡的赦免幾乎不能施加任何影響。他們不能把赦免當作對囚犯良好表現的獎勵。1881年,加拿大感化院監察J.G.莫伊蘭宣稱,反覆無常的實施仁慈是監獄裡“最大的不幸之一”。
1883年,司法部長亞歷山大·坎貝爾(Alexander Campbell)在向參議院演講時也聲稱:“你必須給罪犯以希望:這是治癒不幸的藥品。我們沒有留給他任何東西——任何你能夠仔細研究和用以鼓勵罪犯表現良好的其他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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