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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十足,對這場即將到來的唇槍舌劍作了充分的思想準備。他看到省、市電視臺的攝像機就架在法庭中央,他看到了南帆那張熟悉的臉,他看到了宋仁善、王立成、虞成剛、隋大成的家屬組成了龐大的旁聽團,這既是一場嚴謹的庭審的質證,同時也是一場嚴肅的表演,更是一場短兵相接的戰鬥。他想象著法庭上唇槍舌劍的激烈場面,心情不禁有點激動。
老律師揚了揚花白的劍眉開始提問,他講著標準的京腔,那腔調悠揚而從容:“我想請教鑑定人,《走向世界的A省》是省政府辦公廳批准,且有副省長題寫封面,省委副書記作序,證明是經過領導批准的出版物,且內容也是宣傳貴省改革開放的,為什麼將它定為非法出版物?”
宋瑞誠輕輕地咳嗽了一聲,清了清嗓子,他開始慷慨陳詞:“根據國務院關於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規定,除國家批准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印製的出版物為非法出版物。《走向世界的A省》並非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而是由宋仁善擅自組織的編輯部編寫,且系違反新聞出版管理規定的‘收費約稿’行為。省政府辦公廳並非國家出版管理機構,無權對《走向世界的A省》的出版進行審批,其審批行為為越權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其二,該畫冊使用的香港書號是違規的。我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的是‘一國兩制’的方針,其本質區別在於政治體制的不同,意識形態體制屬於政治體制,香港採取的註冊登記制,我大陸地區採取的是審批制。因此,任何港版圖書的進口都必須經過海關進口,否則就是偷漏關稅的走私行為。根據現行出版管理規定,香港出版單位在大陸地區印製圖書只能以來料加工形式,經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成品須全部出口,不能在大陸地區銷售。而宋仁善透過非法中介在香港註冊的大中華出版公司在香港只是空頭出版機構,在大陸是非法設立的機構。其出版行為應該定為非法出版詐騙活動,這類活動不管哪級組織批准都是無效的。其三,律師先生所提及的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題詞、作序的問題,我認為省領導也是人,並非先知先覺,全知全能的人。因此,他們不可能完全瞭解現行的出版管理規定,也有可能上當受騙;其四,尊敬的律師先生可能會提問,你們列舉的所有法規,沒有一例可稱為法律的,充其量為行政性法規,有的只是部門規章,能夠作為刑事案件審理的依據嗎?我想回答的是,非法出版或者侵權盜版行為首先是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嚴重的非法出版、侵權盜版行為只要非法經營或者獲利額及印製數量達到標準,即可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案值高達2000多萬元,已構成犯罪,可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行政性的法規是可以作為刑案審理時的參考依據的。”
“那麼再請問鑑定人,本案被告所印製的所有盜版教材教輔,大部分是透過貴省圖書發行公司發到基層書店的,發行公司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大律師的提問仍然是那麼彬彬有禮,溫文爾雅,慢條斯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法人單人發行非法出版物或者盜版圖書非法經營數額,只要達到100萬元也應承擔刑事責任。經查,由省圖書批銷總公司虞成剛經手發行的盜版椰風出版社的盜版教學輔導圖書為420萬元,已構成刑事犯罪。虞成剛的行為是個人所為,省圖批總公司並不知情,因為他承包了教學讀物批銷中心,他是採用‘飛過海’的手法,避開了總公司的監督和制約的個人行為。因此,虞成剛個人的銷售侵權物品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至於涉及到其他子公司的銷售侵權物品的問題,本局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宋瑞誠仍是那麼慷慨陳詞,咄咄逼人,他認為首先在氣勢上要壓倒大律師。
然而,期待中的戲劇性論辯並未出現,大律師只是輕輕地對法官說:“提問完畢。”這使宋瑞誠有點遺憾。
以後的歲月中,宋瑞誠再見到大律師的名字只是在網上,後來他看到了一本名為《我的理想和我的夢》的文集,就是大律師的專著,因為這書的名字太像是美國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那篇著名的演講了,他再次在書中的作者照片上見到了大律師那張令人肅然起敬的面容:充滿著睿智、正義卻是那樣從容不迫,溫文爾雅,書的扉頁上寫著那麼一段令他感動的題記:真正的律師,似澄澈見底的潺湲清流,如通體透明的光澤水晶,是真正的人,表裡如一,道德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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