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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以歸。烹飪猶未熟。蛇以百數繞釜蟠踞。升大懼。急入室坐榻上。方欲就枕。則滿榻皆蛇。不可復避。而同室僧皆無所睹。升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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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許叔微
許叔微、字知可。真州人。家素貧。夢人告之曰。汝欲登科。須積陰德。許度力不足。惟從事於醫乃可。遂留意方書。久之。所活不可勝計。復夢前人來。持一詩贈之。其詞曰。藥有陰功。陳樓閒處。堂上呼盧。唱六作五。既覺。姑記之於牘。紹興壬子。第六人登科。用升甲恩。如第五得職官。其上陳祖言。其下樓材也。夢已先定矣。呼盧者。臚傳之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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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陳良器
陳良器。好施食。紹興十一年。子爟為婺州武義尉。迎之官。嘗同至郡。忘攜食盤。行次夜夢舊友夏呂二人者來。曰。連日門下奉候不見。不知乃在此。覺而言之。方審其故。亟就邸中施焉。右四事皆陳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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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人生鱉
予宗人性喜獵。遇其興發。雖盛寒暑不廢。末年得疾。背生三物。隱隱皮肉閒。數日頭足皆具。儼然三鱉也。已而能動。或以魚誘之。則其頭闖然如欲食狀。稍久左右齧食。痛不可忍。凡月餘而死。死五日。其靈憑子嶽之婦。語曰。我坐好獵。生受苦報。今日猶未已。冥閒方遣使追我獵具為證。及其未至。可取罔罟之屬急焚之。無重吾罪。嶽如其言遂去。時紹興七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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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黃平國
黃衡、字平國。建州浦城人。紹興十年。自秘書省正字出通判卲武軍。未赴任而卒。卒之三年。里人有為商而死於宣城者。其家未知。魂歸附語家人曰。我某月某日以疾終於宣州。從行某僕實殯我。斂時倉卒。遂遺一履。既入幽府。遇黃省元即衡也憐我跣足行。以鞋一緉與我。仍令一介引我歸。是以至此。家人曰。黃公今何在。曰。見判陰閒一司極雄緊。家人方持泣。遽捨去。其子即日往宣州取喪慾火之。啟棺驗視。果跣一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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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閩丞廳柱
紹興己巳二月二十五日。福州大雷雨。閩丞薛允功。未明起。聞霹靂聲甚近。及旦。廳事一柱已斧為三。附棟椽泥。皆墜碎土如爪跡。印於書幾及狼籍西廡閒。時將迓新丞。胡床雨蓋之屬。皆倚柱側。意必震動。乃徙在壁下。略無所推。先是薛之子嘗見一青蛇入柱下。戲掣其尾不可出。既震。皆疑其物蓋龍雲。薛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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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皮場大王
席旦、字晉仲。河南人。事徽廟為御史中丞。後兩鎮蜀。政和六年。終於長安。其子大光益終喪後。調官京師。時皮場廟頗著靈響。都人日夜旅施金帛。大光嘗入廟。識其父殮時一履。大驚愴。既歸。夢父曰。我死即為神。權勢甚重。不減在生作帥時。知汝苦窘用。明日以五百千與汝。大光悸而寤。聞扣戶聲甚急。出視之。數卒挽一車。上立小黃幟。雲皮場大王寄席相公錢三百貫。置於地而去。時正暗未辨色。猶疑之。既明。乃真銅錢也。大光由此自負。以為必大拜。紹興初。參知政事。後以大學士制置四川。蜀人皆稱為席相公。已而丁其母福國太夫人憂。未除服而薨。嚴康以子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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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五 蔣通判女
錢符、字合夫。紹興十三年。為台州籤判。往寧海縣決獄。七月二十六日。憩於妙相寺。方憑桉戲書。有掣其筆者。回顧無所見。是夜睡醒。覺床前彷彿似有物。呼從卒起張燈。作誓念詰問。遂不見。次夜復至。立於故處。符問之。若果是鬼。可擊屏風。言未既。自上至下。凡擊數十聲。符大懼。命燃兩炬於前。便有大飛蛾撲燈滅。物踞坐蹋床上。背面不語。審視蓋一婦人。戴圓冠。著淡碧衫。系明黃裙。狀絕短小。久之不動。符默誦天蓬咒數遍。遽掀幕而出。宿直者迭相驚呼。問其故。曰。有婦人自內出。行甚亟。踐諸人面以過。說其衣服。乃向所見者。符謂已去。且夜艾不暇徙。復就枕。夢前人徑登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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