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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是的大人,煙霧太烈,小的們不敢進入深處探看,丫鬟進去搶了張舉人出來的時候,小的這才打來水,往內裡胡亂潑灑。”護院解釋到,“誰知其實別的什麼都沒燃起來,就單單一個雲袖……呃,不,是珠漁兒、單單一個珠漁兒燒死了!”
正說著,小屋裡突然傳來噼啪炸裂聲。
“大人,現在進去滅火檢視嗎?”京尹徵詢東宮的意見。
東宮瞥了我一眼,道:“豬總是比人肥胖,估計更加難以燒透,不妨再等半個時辰。”
“是、是!”
東宮跟我同樣心裡沒底。
我們怕的是沒有燒乾淨,或者索性只燒掉一層皮,跟屍首的情況對不上號。信心是一回事,實踐是另一回事,有沒有變數與例外,誰也不知道。
如果“珠漁兒的屍首究竟是怎樣處理的”這個推理不能被證明可行,那“雲袖藏在房裡”“琴為什麼沒燒起來”等解釋,也將受到質疑。如果東宮無視疑點,強行下定論,極有可能被人舉報劾責。
皇諭在身,今日必須結案,容不得半點差錯了!
忐忑地等待半個時辰,滅火之後的豬屍被搬了上堂,冷水一激,焦屍一部分化在水裡,看不出豬形了。剩下的是碳燼成色的骨頭,更有炸裂的大骨,已燒去泰半。
第九十九節 兇手在何處?
將豬屍與珠漁兒的屍體情形對比,果然是極為相似,再加上丫鬟的證言,落在室內的簪子,角落藏人的痕跡,已經足以證明事發時有第三人在場,並且,焚屍手法也可以作定論。
遺憾的是我們去調查的時候,屏風外案桌上的碗盞已經碎的碎、灑的灑,當時也沒想到這上面有蹊蹺,如今早就不可能查出裡面有下什麼藥了。
這也是捕快的失職,存留證物,就應該將飯菜留取一份才對。
對於我來說,證據並沒有形成鏈,那是因為我的一切推理都基於“證人可能說謊”,尤其是隻有一個人證的情況,可疑度更高。只有證物總是說明真相,並且不會改變供詞。
但古代辦案往往不需要那麼細密的論證,目的只有一個,找到犯人施以懲處。
東宮對京尹道:“鄭大人,犯婦雲袖尚未歸案,此案應該如何斷?”
“這……秦大人的意思是怎樣?”鄭甫仁把燙手山芋丟給我。
我回答:“縱然真兇暫未抓獲,這昔日的兇嫌卻還在押。長州才子張緹畢竟是舉人之身,不可怠慢,如果已經徹查無罪,何不將其釋放?”
“那可不行!”京尹反對,“雲袖一日不畫押認罪,張舉人的嫌疑便一日未清!”
什麼邏輯?
他能毫不留情駁回我的提議,我總不能當眾與他爭執起來。讓同為官員地他下不了臺。
迫於無奈,我只得叫出滿以為沒事了的鴇母。
“說吧,雲袖身上可有與眾不同的特徵?”
女人戰戰兢兢地回答:“官爺。這是您第二次問奴家了。奴家說過,買來地時候。女娃子都要好好驗看一下的,那雲袖小丫頭,別地地方都長得好,唯有左腿的膝下生著半指長的胎印。這事兒您可以去問雲袖的爹孃,他們準記得!”
我頷首,喚出一直沒事做的仵作來。
“半個月前,衙門殮房裡那具無頭屍,驗屍結果如何?身上可有巨痣或者胎痕?”我問他。
“回大人。那具屍首系女性,頭首不見蹤影,屍身浮腫巨大,胸腹及私處部多有割刺傷痕。若說印記,倒能認出在左膝之下一寸處,生有細長的淡色胎痕。”
我回頭對堂上的京尹道:“鄭大人,這就是真相。”
“誰人所為?”
“下官說過,那是另一樁兇案。與本案的取證調查判斷,應互不干涉,獨立進行。”
雲袖早死了,就在那邊地停屍房裡聽著我們審案。
她與珠漁兒都約在同一天行事,不知是巧合還是孟章的故意。
雲袖跟老鴇借來好看的簪子。是為了夜裡去見秦之紇時候佩戴,不料遺落在現場,成為證物之一。而珠漁兒那邊,我想不出有什麼證據。
書信?早毀掉了吧。
派去送信的丫鬟?被賣到不知什麼地方去了。
秦府?你敢去搜查麼?
因此雲袖之死比珠漁兒更難調查。
刨除丫鬟所知的、珠漁兒害雲袖的動機,關於殺人過程的唯一證言。就是人販看見她最後上了秦府的馬車。秦府地馬車麼。誰都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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