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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管理的最早傳世文獻,這部文獻透過陝西關中地區白渠、藍田新開渠等水渠記述了基層水利組織的構成、職能,為我們研究灌渠管理提供了珍貴史料。時至近代隨著人口增殖與土地拓展,水利灌溉的地位不斷提升,水利管理也從單純灌渠層面影響到鄉村社會。
以此作為開篇。
以上所舉洪洞縣諸渠以及晉水四河五渠均為民渠,或充其量屬於官督民辦性質,與這些水渠不同,流經陝西省涇陽、三原、高陵、醴泉4縣的龍洞渠則為官辦水渠,由於這樣的原因,龍洞渠設管理專局,設立主任1人,總管全渠事務,管理局之下4縣均設龍洞渠水利局,此外各縣另舉渠紳2人,與管理局主任共同維持渠務。龍洞渠灌區不只有官渠,也存有民渠,“民渠管理制度,如涇陽之水老、值月利夫,三原之堵長等悉仍其舊”3。從龍洞渠的管理體系來看,官渠、民渠實行的管理系統顯然不同,官渠在實行現代管理前提下,與渠紳的參與結合,實現官民交融的組織形式;民渠則仍然維持民間自有的管理系統。龍洞渠灌區只是官渠管理方式的一種形式,由李儀祉先生組織修鑿的涇惠渠也具有官渠性質,修渠經費多數來源於社會捐助,工程由渭北引涇工程處及渭北水利工程處聯合承擔。1932年水渠修竣之後,其管理體系與龍洞渠官民交融的管理形式不同,採取分層次差異管理,即屬於水渠的較高管理層次歸為官方,較低管理層次仍維持民間管理系統。對此1941年陝西省涇惠渠管理局編印的《涇惠渠概況》有這樣的記載,涇惠渠進水閘位於張家山攔河壩,節制水量的操縱閘則位於位置稍下的二龍王廟,這一關鍵位置由水利局技術人員駐二龍王廟從事管理,此外在派遣技術人員前往各處傳授農田用水事宜的同時,將全渠劃分為若干段,每段設水老人1名,一水老人轄鬥口若干,每鬥設鬥夫1人;一斗夫管轄範圍內有村莊若干,每村設渠保1人。全渠共有水老人70人,鬥夫320餘人,渠保1750餘人,統由受益農民互相推選,並由管理處指揮監督,協助各管理處辦理民間用水與農渠分水事宜。
以上所舉陝西涇陽等縣兩處官渠管理方式表明,無論官民交融,還是分層次差異性管理,民間力量始終顯示著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恐怕要歸結為受水農戶既是水利事業的最終受益者,也是水權分割中利益的直接相關者,正是這樣的原因一些灌渠的水冊將受水農戶稱為“利戶”5。“利戶”的概念直白地顯示了水權分割結果與受水農戶切身利益的相關關係,在中國北方缺水地區的自然背景下,維護水權就等於獲得了生存權與發展權,由於“利戶”分散且量大,渠長、水老人等自然就成為“利戶”利益的代表者,雖然渠長、水老人等會在水權分割中獲得自身希圖的利益,但就整體上他們是一方水權的代表,他們代表的水權空間範圍或是一條支渠、或是一個村落,無論發生自然災害,還是水事糾紛,他們都有義務組織“利戶”,協調糾紛,甚至上書官衙、衝陷於武力械鬥之中。由於這樣的原因渠長、水老人等,自然成為官、民渠任何一種灌渠型別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渠長在基層水利管理體系中的職能
渠長、水老人等水利系統的基層管理者主要職能在於監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區域是否符合渠規,其中水口的開啟、關閉意味著本灌區用水時刻的開始與結束;水程關係到每一個用水“利戶”的直接利益;上下用水區域對於渠規的遵守程度則影響到本灌區的用水量。由於這些環節直接關係到灌渠澆灌功能的實現與“利戶”水權保障,因此渠長所承擔的監督、維護職能就顯得十分重要。
渠長、水老人這些職能不僅使他們成為官、民渠任何一種灌渠型別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時刻置身於各類訴訟與糾紛之中。載於《洪洞縣水利志補》的《副霍渠渠冊》中記述了民國二年副霍渠掌例王義與劉玉瑞興訟案,此案源於灌區內灣裡村大戶劉玉瑞等於渠道上游打堰截水,造成灌區大部分水地無水可澆,幾成旱地,掌例王義代表灌區農戶起訴劉玉瑞,經洪洞縣裁斷,令其“邊澆地,邊拆霸”。與劉玉瑞案相似,渠長出面交涉由截流引發的訴訟不斷見載於各渠水冊。截流之外大戶奪水也是涉及灌區水權的重要水事糾紛,渠長作為灌區水權的代表者出面協調,並將其告送官衙幾乎成為必須履行的職責。《連子渠渠冊》所錄順治二年“水利碑記”載有連子渠生員程四哲、渠長鄭國命狀告範村大戶左承詔恃強率眾,堵塞渠道,搶奪連子渠泉源一案。《廣平渠渠冊》載乾隆三十六年梁家莊大戶馬致恭等“橫築截墊,霸水壞渠,害及萬姓”,由經總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