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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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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子嗣,那麼兩人皆可納妾。當然,若真是兩情相悅,往往就不會納妾了,各自過繼一位族中子侄到膝下就好了。

第二種,成親的兩位男子地位相差很大,其中一方需依附另一方。那麼,當這兩人成親以後,地位高的一方自然就是丈夫,地位低的那一方就是男妻。男妻是丈夫的附庸,不能拋頭露面,不能參加科舉。丈夫可納妾有子嗣,男妻就不可以。甚至,男妻要想過繼孩子,都只能過繼丈夫族中的子侄。

這兩種情況的婚契略有不同。

在實際生活中,也有兩男子間社會地位相差大,但他們是兩情相悅,不忍心讓心愛之人受委屈,於是選擇第一種情況的。到底是選第一種,還是選第二種,這裡頭沒有硬性規定,只在於人心二字。

安平伯剛和沈德源相約定下親事時,他誤以為沈家要把沈怡當女兒養,因此心裡想著的是讓邊靜玉娶了沈怡當男妻。後來,安平伯知道自己誤會了,他就決定讓邊靜玉和沈怡選擇第一種結契方式。

既然是第一種方式,兩人都能在外頭行走,那麼也就沒有“婚前不能相見”這一說法了。否則,若遇到了那種兩人的共同的好友要宴請眾友的情況,難道他們還要刻意避開嗎?友人宴請也就罷了,若兩位恰好都是學子,科舉時被分到了同一考場,難道還要讓其中一個放棄機會嗎?這必定是不能的。

於是,邊靜玉和沈怡這對未婚的小夫夫之間也就沒有那麼多避諱了,見面交談都是不妨礙的。安平伯有心讓邊靜玉和沈怡在成親前培養出一些情誼,才會把見沈怡的日子定在了邊靜玉休沐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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