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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驚人婚俗
契丹風俗中,婚俗是比較重要而獨特的一種。遼史中關於“青牛白馬”的傳說,不僅記錄了契丹民族最早的歷史起源,而且反映了契丹民族最初的婚姻狀況。
傳說反映出契丹族很早就已開始實行氏族外婚制,即兩個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間互相通婚。而這兩個氏族,則分別被神話為以“青牛”和“白馬”為圖騰的世系集團。
契丹建國以後,以“青牛”為圖騰的血緣集團被標記為“耶律”氏;以“白馬”為圖騰的血緣集團被標記為“蕭”氏。在經歷了漫長的社會變遷之後,契丹族依然遵循著兩姓互為婚姻的特點。並由於這種習俗,在遼代的契丹社會里,形成了一系列開放多樣、獨特的婚俗現象。舅舅可娶外甥女外孫女敢嫁外祖父
契丹人的姓氏基本為耶律和蕭兩姓。其中耶律一姓,包括原大賀氏、遙輦氏和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家族的世里氏;蕭姓則包括乙室氏、拔里氏和斷腕太后述律平家的述律氏。契丹族的通婚基本都是在這兩個姓氏之間進行的。
這種兩姓為婚的制度在中國古代帝王婚姻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既是民族發展、社會變遷中對固有傳統婚俗的延續,更是遼代實行皇族與後族共同執政的國策體現。而遼代皇族透過與後族的聯姻,也起到了擴大統治基礎,鞏固政治地位的作用。
在契丹族內,不僅要執行耶律、蕭兩姓互為婚配的制度,遼朝法律還規定,契丹貴族必須在兩姓之中的兩個高貴家族之間互相通婚,即需門當戶對。開泰八年十月,遼聖宗下詔“橫帳三房不得與卑小帳族為婚”。明文規定契丹貴族不得與平民通婚,如有特殊情況,需皇帝批准方可進行。如此一來,契丹兩姓之間婚配的選擇餘地就很少了,契丹族內出現了表親聯姻、輩分混亂的情況: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外孫女嫁外祖父的現象也有。 契丹族的婚姻還是比較開放自由的,契丹人的貞潔觀念也是比較淡薄的。因為契丹人離婚再嫁再娶者可以說是稀鬆平常之事,而且離婚的權利為男女共有,雙方均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出離婚要求,尤其是遼代的公主,在婚姻上更是具有很大的主動權。
由於契丹婦女再嫁情況過於頻繁,統和元年,聖宗開始“詔賜物命婦寡居者”。目的之一就是企圖用賞賜財物的手段穩定命婦的寡居生活。這道詔令從側面反映出寡居的命婦也在積極尋找新丈夫、籌建新家庭。由於命婦再嫁牽涉面較大,故開泰六年,聖宗索性下達了“禁命婦再蘸”的詔書。這說明,遼代命婦再嫁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否則朝廷不會制定頒佈這樣的法令。但儘管如此,聖宗本人也沒遵守這條法令,有的命婦再嫁就是在他親自主持下進行的。有嫁必有娶,婦女再嫁,不以為恥,男人娶寡,無人論非,這已經成為契丹人司空見慣的婚姻現象。
遼王朝建立之後,一些氏族社會時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來。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繼婚制:妻繼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北宋文惟簡《虜延事實》記載:“虜人(契丹人)風俗,娶婦於家,而其夫身死,不令歸宗,則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後,其妻由家族內的晚輩繼娶之,如兒子續娶後母為妻,侄子續娶寡嬸為妻等,這種接續婚是最受漢族人非議的一種婚姻形態。在漢族人眼裡,晚輩娶長輩為妻,雖然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有違人倫的。但在契丹人眼裡,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從這條記載來看,契丹人對於這種婚姻不僅不以為恥,反而認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將其寫在了自己的墓誌銘文中。
夫兄弟婚,又稱“報寡嫂”,就是哥哥死後,弟弟有權利和義務娶其嫂子為妻,又稱收繼或轉房。這種婚姻在遼代契丹社會中也比較常見,就連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兒趙國公主嫁給蕭撻不也,蕭撻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訛都翰依照習俗,將收繼趙國公主為妻,趙國公主雖不願意,但也不得不從。
妻姊妹婚,是指一個男子可以先後或同時娶另一個家族的幾個姊妹為妻。因為有“姊妹共夫利於生子”的說法,所以,這種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較流行,並且有相關的法律保障。會同三年(940年),遼太宗曾下詔:“除姊亡妹續之法。”但實際上,在實行等級內婚制的契丹社會,這一婚姻習俗終遼一代都沿襲未改。遼道宗將蕭思坦立為皇后,因幾年後未能生育,聽說姊妹共夫利於生子,所以就讓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懶離婚,而將其納入宮中。天祚帝的皇后蕭奪裡懶與元妃蕭貴哥也是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