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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其長女,因此此時也不得不避嫌在家。而王戎、何劭、樂廣等老臣,也是心知肚明,以年老不堪為由,因此此刻這朝中軍政大權已經是被東宮臣屬裴權、江統、杜錫、劉卞等人徹底掌握。
“杜大人,你認為這些人該如此處罪!”林易對杜錫道。這杜錫是杜預之子,杜預正是晉律的主要作者之一,杜錫也算是耳須目染,自小對這晉律是十分熟悉。
晉律又名《泰始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有著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無不打上它的烙印。
晉律是晉武帝司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佈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亂世需用重典,曹操治國嚴厲,魏律法度嚴苛。但是三國後期後,這魏律是已經不適應時代的發展,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晉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
《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內容有所放寬。它“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對女子的判處也有從輕從寬的用意。雖然相對於曹魏時期嚴刑峻法,算是十分寬容。但是一旦涉及到危機王權統治。依然是嚴苟重典。
“回殿下。張華、裴頠、賈模等人雖然是多年來兢兢業業,為朝廷鞠躬盡瘁,但是身為朝中棟樑,不能勸阻賈后穢亂朝政。只求自保,況且誅殺汝陽王司馬亮、楚王司馬瑋、菑陽公衛瓘、太傅楊駿等王公大臣之時更是難辭其咎,按律當斬!王衍為尚書令,不問朝政,任由賈后一黨猖狂,況且其婿賈謐罪大惡極,其也難逃干係,不過按照雜抵罪,可免除死罪。以爵位和官職相抵即可!賈謐、潘岳、孫秀等人陰謀叛亂、危害社稷,按律當誅三族,其他賈后一黨,按照罪名大小可處以死刑、流放、抄家等處罰!”杜錫侃侃而道,看來他是早已胸有成竹。不愧是當今著名的律學家。
林易內心的想法,自然是不允許株連到如此多的人,他只所以沒有發動軍事政變就是為了不想過多的無謂死亡,而此時卻是如此,只怕是功歸一簣,但是這杜錫是不偏不倚,完全是按照晉律而來,林易卻是一直找不到較好的藉口。
雜抵罪是指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的總稱,此製為後世“官當”的雛形,為官員的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林易思索了片刻疑惑後:“張華、裴頠等人為何不可用雜抵罪免除死刑?晉律不是減少了族誅之條,為何賈謐之流還要被誅三族!”
“回稟殿下,張華、裴頠所犯是謀反之罪,因此不可用雜抵罪底面,同理賈謐等人謀反罪是必須處以誅三族極刑!”杜錫又回道。
謀反罪在封建專制社會中係指謀危社稷,違反天常,反對君王的行為。“人君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齊明,上祗寶命,下臨率土”,為人為臣者,應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因此謀反制度以維護專制統治為中心,“五刑之屬三千,罰莫大於謀反!”凡是涉及到謀反罪名,皆是要處於死罪極刑,甚至是誅三族。
族誅是死刑的一種,最嚴重的一種殘酷刑罰。是為了維護帝王家專制統治的威懾,此刑法亦正正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合稱。
而對於三族的說法,亦有不同。有說,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說,則以父、母、妻為三族;亦有以父、子、孫為三族的說法。
當年太傅楊駿就奪權後,被賈南風處於誅三族極刑,其黨羽楊珧、楊濟,張劭、李斌、段廣、武茂、散騎常侍楊邈、中書令蔣俊、東夷校尉文鴦都誅滅三族,被殺的達數千人,至此楊駿政治勢力被消滅。楚王司馬瑋被賈南風出去後,其同黨公孫宏、岐盛亦夷三族。因此這誅三族也是徹底剿滅政敵勢力的重要手段,林易幕僚門人早就勸他趁機把那賈后一黨沾親帶故所以勢力全部誅殺。當然他們的目的是好的,林易只能是進而不採,但也有杜錫等人是嚴格按照晉律而進行執法,但是林易卻是依然覺得如此這般太過血腥。
他不願意他的政權是建立在腥風血雨之上,既然他現在有絕對的權利,他也就徇私枉法一次吧!
“張華、裴頠等人勞苦功高,忠心為國,就免除死罪,廢除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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