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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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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問自己,既然已處於古代,為何還以現代思維來評判此事?如果單純是律法規定,我無法撼動,即便有著千百般不甘願,我也只能受著。但此事既無明確律法規定,律法規定的是嫁娶有媒。朱梅王卓二人倉促逃命,應當無時間成親,那麼二人不觸犯此條律法。而且目前也無人來訴,衙門從未辦過私奔案子。既無人訴,也不必定朱梅是拐騙或者別的罪名。也就是說此案尚且存在一定的迴環餘地。哪怕陳子敬不管此案,並不違背律法。只要陳子敬願意放手不管,朱梅王卓二人便可得到自由。

我說:“卑職明白大人意思。但大人若准許,請讓卑職說說己之愚見。”

陳子敬淡淡道:“請講。”

我抬眸直視陳子敬深沉的眼,道:“朱梅王卓二人之事,不至於按律法定罪處刑。大人,我知虞律有規定,嫁娶須有媒,但朱梅王卓並不涉及婚姻嫁娶,自不觸犯律法。且無人來訴他們二人,更無須掛慮旁事。衙門亦從未審理過此類案子。卑職認為,雖然捕快將人帶回,也未必定要處罰。”

陳子敬微微一笑:“褚書吏,大堂之上掛著一塊匾額,匾額提書想必你都記得。”

我答:“是。”

陳子敬又說:“上書天理國法人情,依天理、循國法、顧人情。且不說天理國法,單說人情一項。人情,乃是人心,世情,民情。人情,世間約定俗成。你說不算,我說也不算。即便我是一縣之令,但我吃百姓之飯,穿百姓之衣,自己也是百姓,我一家之言亦不可代替大家。單從此案看,王卓不從父母之言棄父母而去,是為不孝。二人私奔,有悖禮法。即便衙門不審此案,亦得將人交回柏口村。”

我問:“非交不可嗎?”我不得不承認他說的是現實。的確,從這個時代的禮法角度看,朱梅王卓是為不孝不貞,違背禮法,令家族蒙羞,須對家族有個交代。陳子敬不審,就回交由宗族,那他們二人更是死路一條。

陳子敬道:“更兼王卓身上已有婚約,其實你心中已明,無需再多言。”

我默然。陳子敬是一縣之長,有其必須履行的職責。他說到人情,私奔是對禮法的違背,是對世情的挑戰。在百姓眼中,王卓身上已有婚約,卻與人私逃。如果二人輕易逃脫,那麼會給縣民造成一種暗示——做錯事情,並不需要付出代價。這將是對平春縣社會風氣的一個錯誤示範。陳子敬也等同於昏聵官員,在以禮法治國的虞國,百姓悠悠眾口難防。陳子敬有他的職責,是非觀,在他的角度來看,他無錯。

我以為這是解救的方法,卻被他步步擊潰。難道就此作罷?我不甘心,還在垂死掙扎。

陳遊之突然出現在身後:“大人,主簿到了,在院中等候。”

陳子敬說:“請她進來。”又對我道,“褚書吏,勞碌奔波兩日,回去好生休息。”

我起身告退。路過院子時,陳遊之依舊負手於樹下,默不作聲的看著我。我勉力對他扯起嘴角,挺直腰背飛快的走了出去。

朱梅王卓在月色下相互倚靠,好似忘卻了世界般,眼中唯有彼此。

作者有話要說: 《詩經》有云的原版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何如,匪媒不保。

《禮記》曰的原版是,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

卿若揚路塵,郎若濁水泥,浮塵各異勢,會合何時諧——原版是曹植寫滴——君若揚路塵,妾若濁水泥,浮沈各異勢,會合何時諧

當俺對文的資料嘔血的時候,會默默想想寫文的初衷

願親們喜歡這文~╭(╯3╰)╮

☆、僵局

窗外月色漸漸暗淡,天漸破曉,灰濛濛的天色,飄浮朦朧霧氣如輕紗。

我披衣而起,推開窗子,坐著發起呆。在床上輾轉反側整整一夜,以陳子敬之堅韌心志,我恐難動搖他。種種思緒交錯,我不斷想怎樣說服陳子敬,如何為朱梅王卓爭回自由,卻未能想出個結果。

隔壁房門嘎吱一聲開了,輕輕的腳步落在堂前,在安靜清晨薄霧中,細微聲響都聽得分明。探出窗子看去,便見爹爹摸著黑進了廚房。

爹爹這早起來做什麼?我站起穿好襖子,套上公服,推門跟著爹爹進了廚房。

爹爹蹲在灶前,回頭來看:“阿良,怎麼不多睡會?”他拿著柴禾正要生火,我接過火摺子吹了吹,點燃細小乾枯的枝葉。爹爹側著身子輕吹火苗。

“睡不著。爹爹,你怎麼起這早?”我蹲在他身旁,看著火苗跳躍閃爍間,燎過枝葉,越燒越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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