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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武裝力量,解散德國的總參謀部,拆除德國的軍事裝置和軍事工業,掃滅納粹黨、納粹的
法律、組織和制度,在一切領域中清除納粹和軍國主義的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懲
治戰犯。雅爾塔會議根據同盟國領導人歷次會議所達成的協議,決定於1945年4月25
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制憲大會。
4月25日,在舊金山歌劇院院內,50個國家計282名代表和世界各地的政治家、
外交家、記者等共五千多人,出席了歷史上最莊嚴的大會。中國作為五個發起國之一,派出
了以國民黨政府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宋子文為首的代表團參加會議,代表團成員中還有中國
共產黨的代表董必武。
大會開幕時,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首都華盛頓透過廣播向大會致詞。然後,首屆聯合大會
主席,美國國務卿斯退丁紐斯致詞說:“和平必須世界之合作力量,在此無折衷之餘地。我
們必須負起世界合作之責任,否則,我們勢必將負起另一次世界大戰之責任。人類最深切的
希望、最崇高的目的——持久的世界和平——現在正在此間託付於我們之手。我們亦為新道
路之開拓者,將來必有許多障礙與危險,我們必須以謙虛而堅決之態度從事我們的工作。”
經過兩個月既有矛盾,又始終沒有喪失友好氣氛的爭辯和討論之後,大會結束前透過了
《聯合國憲章》。6月26日晨,代表依次在《憲章》上簽字,由於國家很多,這一儀式共
進行了八個小時。同年10月24日,《憲章》生效。這一天便定為〃聯合國日。”
就在聯合國制憲會議上,各國代表就一系列審判戰犯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由於
各國人民的迫切要求,在6月22日舉行的倫敦會議上,英國、美國、法國和蘇聯於8月8
日正式締結關於對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犯起訴和懲處的協定,簡稱《倫敦協定》。其後不到兩
個月,有二十多個國家陸續加入這項協定。
此協定共列出如下七項條款:
第一條依照德國管制委員會的決定,應建立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犯進行審判。
第二條本協定所述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許可權和任務均規定於所附的國際軍事法庭條例
之中,條例為本協定的基本組成部分。
第三條各簽字國均應採取必要步驟,以對掌握在其手中而應交付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首
要戰犯進行起訴理由的調查,併為審判作好準備。
第四條在莫斯科宣言中所規定的,關於解送戰犯至其犯下罪行所在地的國家的決定,不
受本協定影響。
第五條聯合國各成員同政府得以透過外交途徑向聯合王國政府遞交宣告參加本協定。
第六條為審判戰犯而已經設定或即將設定在任何一個盟國領土上的,或設在德國的國家
法庭,或佔領區法庭的許可權和審判權的規章均不受本協定影響。
第七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有效,有效期應為一年。
另外,協定還附有著名的《國際軍事法庭條例》,條例共有起章三十條,對設定法庭的
目的、任務、法庭的職能、機構、管轄權乃至經費等一系列問題都作了明確詳盡的闡述,使
即將進行的審判首先有了公正、客觀的法律基礎。
在某些人看來,這場審判也許根本多此一舉,戰爭的勝利者審判戰爭的失敗者,無疑不
可能敗訴,而法西斯罪人對世界人民犯下的罪行實在罄竹難書,對他們處以任何刑罰也不為
過,何必要費此周折?其實不然,如果真的只由戰勝國自行對少數人加以懲罰,或是以〃戰
爭乃國家行為〃為理由將戰爭責任者赦免,都很難起到警世作用。回首歷史上每次戰爭,每
當結束時,總是強制戰敗國賠款和割地,沒有分清戰爭的責任,對戰爭罪行未進行應有的懲
罰。戰爭一結束,戰敗國立即又後厲兵秣馬,伺機再起,洗去失敗之恥。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希特勒就是利用德國人民對凡爾賽和約的不滿,煽動民族復仇
主義和民族沙文主義,在日耳曼人爭取〃生存空間〃的口號下,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