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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其他較次要戰犯則由被侵略國設法庭審理和處置。
根據《憲章》規定,法庭有權審理三種犯罪:
(甲)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
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
(乙)戰爭犯罪:指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
(丙)違反人道罪:指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絕、奴役、借暴力強迫遷
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上或種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為的,此種虐害行為繫於
執行或共謀歸本法庭管轄之任何罪狀所施行者。至於其是否違反犯罪所在地之國法,則有所
不問。凡參與策動或執行任何犯上述罪行的共同計劃或同盟之領袖、組織者、教唆犯及共
犯,對任何人在執行此項計劃中所為之一切行為均應負責。
因為主要戰犯所犯罪行多屬甲類,故被稱為甲級戰犯,這些戰犯自然是侵略國那些最高
負責人了。
作為一種公正的體現,此憲章第九條丙款還規定,各被告有權自由選擇自己的辯護人,
但若此辯護人與被告有某種瓜葛而不適宜擔任此人之辯護律師,法庭亦隨時可以不承認罪犯
所選定的辯護人並重新指定。照此條例,審判中日本方面的辯護人有鵜澤總明等二十八人,
美國方面有柯爾曼等二十二人。
接下來就是選定被告了,各國在最初的會議上先提出本國的名單再予以討論。分別提出
名單最多的國家是澳大利亞,一百人;最少的是英國,十一人。差別如此懸殊,只好反覆討
論。
好不容易,大家才取得共識,決定以二十人左右為宜。
此時,蘇聯因發覺東京憲章與紐倫堡法庭憲章大不相同,經向美國質問,卻未得到明確
答覆,於是就採取拖延戰術,代表團遲遲不到。以至蘇聯方面幾乎未能參與選定被告的工
作,使一些該入被告席的罪犯們得以在美國庇護下逃脫。而中國代表團一行三人則剛剛抵
日。中國代表團的檢察官即團長為向哲浚大法官。
向法官生於1896年,少年時留學美國,獲華盛頓大學法學士學位,而後回國效力,
出任大學教授及上海高階法院首席檢察官一職。向法官此行肩負民族重任,心中發誓,要嚴
懲那些侵華戰爭罪人。果然,中國政府委託向檢察官呈交的二十一人名單中,有十名〃榮幸〃
成為最後被選定的被告。
3月11日上午,第一批被告被選了出來。他們是:東條英機、東鄉茂德、鈴木貞一三
人。選定此三人不難知平原因,他們都是太平洋戰爭爆發時東條內閣之閣僚,東條是首相,
東鄉是外相,鈴木則是規劃院總裁,等於歐美國家的內閣計劃部長,自是詳知侵略計劃。因
此各國對三人成為被告均無意見。
緊接著,松岡洋佑、荒木貞夫、板垣徵四郎入選,他們也是全普透過。
其後不到一個月,先後選定了二十六名被告,待到蘇聯代表團到達時,可以說大局已
定。但蘇聯人對美國操縱審判和包庇戰犯氣憤不已,此時堅持要增加被告,於是又追加了梅
津美治郎和重光葵二人。至此便一共確定了二十八名被告。
東條英機,1937年6月任關東軍參謀長,1938年任陸軍次官,1940年7月
任陸軍大臣,1941年10月至1944年7月任首相兼陸軍大臣和內務大臣,陸軍大
將,被稱為〃日本希特勒。”
平沼騏一郎,1936年至1939年曾任首相,在第二、第三屆近衛內閣中分別任不
管部大臣,任首相之前曾任樞密院院長,是最隱蔽的法西斯組織〃國本社〃的領導人,被公認
為“日本法西斯之父〃。
廣田弘毅,1933至1936年任外相,1936至1937年任首相,對侵華戰爭
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
小磯國昭,曾任關東軍參謀長,拓務大臣,朝鮮總督,是“戰敗內閣〃前一屆內閣的首
相(1944至1945年),曾參與操縱偽〃滿洲國〃支援擴大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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