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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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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個人用什麼方法折磨你?

答:他用溼布捂住我的嘴,不讓我呼吸。一共悶了我七八次,一次比一次時間長。他還威脅我,如果不說出密碼,就一直把我悶死為止。

問:你能不能形容一下這個人的聲音?

答:是個男的,別的形容不出來。

問:如果再次聽到他的聲音,你能不能辨別出來。

答:恐怕不能。因為他每次說話都是把嘴貼在我的耳邊,用非常輕的聲音,就是隻有氣的那種,聽不出口音。

問:除了逼問你密碼之外,他還說了什麼?

答:他說他是幫人來要債的。

問:幫誰要債?

答:答:我覺得他是文紅兵的同夥。兩個月前,文紅兵綁架我,勒索一萬塊,那次他沒有得逞,所以他的同夥又來報復。

問:他一共搶走了多少錢?

答:一共是兩萬四千塊。

問:你覺得這個人會是誰?

答:這個我不知道,反正是和文紅兵有關係的人。

問:你以上所說的是否實話?

答:是實話。以上記錄已看過,和我講的一樣。

簽名:陳天譙(指印) 1984年4月7日

另有一份陳天譙妻子趙翠芳的詢問筆錄,其陳述內容與陳天譙的敘述基本吻合。

在其他的資料中,羅飛最為關注的是現場勘察筆錄,該份筆錄的記載如下:

現場勘查筆錄

發現/報案時間1984年4月7日3時45分

現場保護人姓名、單位:王天宇、殷正宏(東壩派出所民警)

現場保護人到達時間:1984年4月7日3時51分

勘查時間:1984年4月7日4時15分至6時27分

勘查地點:東臺住宅小區7號樓404室

指揮人姓名:丁科(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

參加人姓名:黃傑遠、慄華(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王偉達(市公安局法醫);徐鍵(市公安局照相技術員);顏冰,董德一(市公安局痕跡技術員)。

現場條件:氣溫14~15度,相對溼度30%~35%,白熾燈。

勘查過程及結論:

1984年4月7日3時52分,市局刑警大隊值班室接東壩派出所民警王天宇電話通報稱:東臺小區7號樓404室住戶遭遇入室搶劫,請求勘查現場。接報後,刑警大隊立即組織技偵人員在隊長丁科帶領下,於同日4時13分到達現場。

據報案人陳天譙(男,45歲,東臺小區7號樓404室戶主)介紹:凌晨兩點至三點之間,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搶劫。該男子離開後,他掙脫捆縛後報案。

聽完案發介紹,刑偵人員在丁科隊長的指揮下,對現場由中心至外圍進行了勘察。

現場位於本市東臺住宅小區7號樓404室,該房屋為南北向兩室一廳戶型,客廳和主臥室朝南,次臥室和廚房衛生間朝北。

房屋大門木質,配備〃三環〃牌門戶鎖,大門和鎖頭均無損壞跡象。

案發時事主正在主臥室內睡覺,此處即為中心現場。該臥室由一扇內開木門通往客廳,據事主陳述,案發前木門掩而未鎖。臥室南端有陽臺,陽臺配備防盜網,防盜網在案發後完好無損。

臥室內有雙人床、衣櫃、床櫃、書桌等傢俱,傢俱均無撬動毀壞痕跡。

雙人床床面凌亂,床頭拋棄有溼毛巾一塊,經事主辨認,此毛巾為自家的洗臉毛巾,案發前應掛在衛生間內。

床下有一條男式長褲,該長褲被剪成長條狀,剪下痕跡新鮮。經事主辨認,此長褲亦為自己平日所穿,案發前應掛在主臥室衣櫃內。案發時犯罪嫌疑人用這條長褲捆綁他的妻子趙翠芳,後被事主解開。

床下還有少量使用後的膠布,經事主辨認,此膠布為自家客廳記憶體放的日用之物,案發時犯罪嫌疑人用這些膠布粘住趙翠芳的嘴和眼睛,後被事主撕掉。

臥室東南角有一小型保險箱,勘察時該保險箱呈正常方式敞開,保險箱內無現金。

臥室地面鋪設簡易瓷磚,地面所留腳印已經提取。保險箱、傢俱、長褲、膠布上所留指紋亦全部提取。

客廳為封閉室,除入戶門外,無其他對外出口。客廳餐桌小抽屜中的家用膠布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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