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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即李冰偽造的假材料及影印件和宋、呂二人接李冰要求出具的假證言)。
同時,老林和老吳在卷宗中還獲取了幾份重要證據:①徐斌審理曹鳳英訴李冰房屋產權糾紛案中,於1993年7月1日去紅安縣八里鎮上大劉灣調查了劉述松、劉介炎,兩證人均證明劉慶連養子叫劉有明,劉慶連妻子姓劉,沒有聽說過李安國這個人;②1993年7月6日,徐斌在球場街法庭調查徐鳳鳴、劉貴生,徐鳳鳴陳述公婆叫劉慶連、劉志德,丈夫劉有明是劉慶連的養子,沒有個叫李安國的兒子;③1993年8月30日,曹鳳英在庭上陳述劉慶連妻子叫劉志德,養子叫劉有明,不認識李安國;④曹鳳英代理律師1993年11月5日在鄂州汽渡管理處查閱並影印的李安國原始檔案材料,其中記載的是繼父潘漢卿、母親李琴英。
至此,可以得出結論,劉慶連既非李琴英丈夫,也非李安國養父,李冰不是該棟房屋的繼承人,七個公證都是假的,以公證書為據而頒發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也是假的。為什麼徐斌在審理1994年李冰訴曹鳳英騰退房屋糾紛案中,對這些事實不予認定,反而將產權判歸李冰而令曹鳳英騰退呢?
審判員徐斌涉嫌徇私舞弊罪,立即引起了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曹祖惠檢察長和宋曉陽副檢察長的高度重視。一方面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領導彙報並得到大力支援,另一方面從法紀科抽調精兵強將,配合民行科,組成專案組,對徐斌徇私舞弊罪案繼續展開外圍調查。
1996年7月8日,趁徐斌離漢出差之際,專案組依法傳喚了李冰,但李冰對提問避重就輕,不理不睬,一會兒笑,一會兒唱,一會兒哭,還不時吹口哨。當天,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以偽證罪對李冰刑事拘留,壓住了李冰的囂張氣焰。
7月9日預審,李冰開頭就說:“我昨天態度不好,沒想到會被關起來。我現在把問題都講清楚,希望你們能放我出去。”7月10日、15日,李冰徹底交待了企圖非法佔有本案訟爭房屋的全部過程。
外圍證據過硬,收網時機已到。1996年7月18日,徐斌出差剛回,腳未立穩,專案組下午便依法傳喚了徐斌,但他始終閉口不談與李冰相互勾結徇私舞弊之事。專案組及時調整部署,更換詢問地點,並請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業務處領導親自指導,宋曉陽副檢察長坐鎮指揮。在鐵的證據面前,在強大的心理攻勢之下,徐斌才交待了枉法裁判經過。當檢察官問徐斌:“你身為法官,是一個執法者,你這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時,這個1983年畢業於武漢市司法學校、1986年取得法律大專文憑的徐斌毫無遲疑地說出四個字:“徇私舞弊。”
徐斌的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罪,7月19日江岸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又決定依法對其逮捕。
8月27日,江岸區人民檢察院認定本案訴爭房屋的四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判決不公,且審判員徐斌在審理該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第1項和第4項之規定,建議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9月16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9月24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997年3月13日,湖北省高院將此案交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7月和8月分別做出(1997年)武民再字第22號、第24號民事判決,撤銷4個判決——江岸區人民法院(1994)球民初字第323號、(1995)岸法球民初字第385號民事判決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終字第332號、(1996)武民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駁回李冰的訴訟請求,“屋”歸原主。
與此同時,徐斌因涉嫌徇私舞弊罪,(石喬)口區人民檢察院於1996年12月23日依法對其向(石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9月9日,(石喬)口區人民法院認定,徐斌身為人民法院審判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使不該勝訴方勝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四、法院女院長死於濫用職權
法院女院長家長專制,強拆一對戀人,濫用職權造冤案,將一男青年
送進監獄。8年刑滿,蒙冤青年又被退休女院長刁難,積怨爆發,男青年手
刃女院長。
1998年5月21日凌晨,在湖北省長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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