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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公訴。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從偵查到起訴,歷時2年有餘,已嚴重超過法定期限。
1996年4月15日至18日,壺關縣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反腐敗要案”。起訴書指控景、郝受賄的犯罪事實是: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談想向將、閻提出弄些錢花。蔣、閻表示同意。1992年12月18日,指揮部決定撥給長治縣城關鎮土地辦包乾費35000元。此後,蔣、閻便謀劃送款這事。1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8點半左右,蔣秀英在其侄兒蔣平安處借得黑皮包一個,在閻忠保處取了現金2萬元,先後到景起水家及指揮部辦公室,給景起水、郝貴章各送了1萬元。後蔣、閻採取塗改加“0”的手段,將已發放的3000元變成3萬元,虛支27000元。把送錢的賬擺平後,蔣、閻還各分得3500元。案發後,景起水、郝貴章各自將非法收受的1萬元贓款全部交出。
法庭上,被羈押兩年多、僅在捕前“交待”過一次“受賄事實”而後一直不承認自己受賄的景起水,辯稱自己沒有受賄,當初的“交待是在辦案人員誘供的情況下作的,並揭露有關辦案人員誘供的事實;未受羈押之苦、一直承認自己受賄1萬元的郝貴章仍承認自己受賄1萬元,但其交待的受賄情節與“行賄人”蔣秀英、閻忠保的行賄情節互相矛盾;而蔣秀英、閻忠保交待的“行賄情節”自相矛盾又互相矛盾。儘管如此,壺關縣法院還是認定了檢察院指控的“事實”,並在5月15日一審判處景起水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郝貴章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3年。只是二人的罪名已不是公訴人指控的“受賄”,而變成了“貪汙”。同時被指控犯有行賄、貪汙罪行的蔣秀英、閻忠保分別以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5年。
起訴書指控及一審法院認定的景起水、郝貴章的“犯罪事實”,有時間、地點、人物、原因、經過、結果,看似不容質疑,但記者經調查採訪,發現其中存在明顯疑點。其一,所謂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談過向蔣、閻要些錢花一事,毫無依據。其二,蔣、閻從不承認向指揮部多要錢。既然如此,景、郝“趁機向蔣、閻提弄些錢花”實是無“機”可乘。其三,指揮部撥給城關鎮35000元屬正常撥款,長晉公路長治縣段涉及的全部7個鄉鎮都有,其中最多的4萬元。按比例,城關鎮應撥37000元,結果少撥了2000元,調給了困難鄉鎮。
另外,該案的很多情節矛盾重重。關於送錢的時間:起訴書認定為“1992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但首次公佈此案的《長治日報》載明的送款日期卻是“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體的送款時間,也有上午10點、9點、8點等多種“版本”。關於送錢地點:在一審法庭上,蔣、閻均供認事前與景、郝沒有約定過送錢的時間、地點,而且蔣、閻二人也沒有約定。關於送錢的提議:一審庭審調查時,蔣秀英說閻忠保提出一人送1萬,而閻忠保則說是蔣秀英給他講,35000元裡就2萬元景、
一《郝的,給退回去就是了。關於現金來源:案卷裡,蔣、閻一再交待,送的2萬元是從信用社提的,後來又承認說了假話,錢是從閻忠保家裡拿的。而且,“供述”到景起水家送過錢的蔣秀英、閻忠保,在沒有任何外在壓力的情況下,都曾翻供,否認去過景起水家送過1萬元錢。特別是閻忠保,連景家是個什麼情形都說不清楚。
讓我們再來看看一審開庭時郝貴章接受訊問的情形。問:“你承認不承認自己受賄?”答:“承認。”問:“什麼時間受的賄?”答:“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問:“票面是幾種?”答:“當時我記憶是兩種,後來辦案人員讓我說成記不清了。”問:“哪個辦案人員讓你說的?”答:“這個不能說。”問(當庭出示蔣、閻“送錢”用的黑提包):“是不是這個提包裝的錢?”答:“不是這個提包。”問:“指揮部封過門沒有?”答:“封過。”問:“什麼時間封門?誰人在場?”答:“1992年12月30日封門,我和司機、會計在場。”問:“1992年12月30日封了門,1993年1月中旬怎麼到指揮部給你送禮?”答:“我也說不清。”上面這段話中,郝貴章雖然承認受賄,但在具體情節上與蔣、閻供詞及起訴書指控均不一致。
雖然存在上述諸多疑點和矛盾,一審法院還是“認定”了檢察院所指控景、郝的受賄事實,並對景、郝做了有罪判決,只是罪名定成了貪汙。
一審判決後,景起水以自己沒有犯罪行為、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錯誤為由提出上訴;蔣秀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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