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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輿論大譁。
接到市法院的判決書後,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經認真審查後認為:法院這一審判決,運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姦淫幼女罪系惡性刑事案件,歷來都是嚴打的重點,且被告人陳崖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攔路使用暴力強姦幼女,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又在當地造成極大影響,不應適用緩刑。另外,惡性案件用初犯、偶犯的法律術語明顯不妥。
於是,他們毅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後,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二審合議庭重審。該院派員下到瓊海市轉了一圈,回來後合議結果是:“一審判決正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還特別增加了所謂“被告人陳崖強姦幼女後果不嚴重,且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又取得了受害人監護人的諒解,故可依法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律不容褻瀆,正義必須伸張!
瓊海市檢察官們頂住了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決意要將這樁黑案翻過來,遂請求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省檢察院經過認真審理後認為:瓊海市檢察院抗訴請求有理,二審裁定明顯背離了國家有關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法律規定。於是,依照法律程式,向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省高階法院對此案十分重視。受理後,他們依照法律審判監督程式,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全面審查。1993年11月,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處緩刑不當,應予糾正,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有理,應予採納。”故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裁定)中對陳崖的量刑部分,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陳崖有期徒刑3年。
事情到此本應畫一個圓滿的句號,檢察院也可以鳴金收兵了。然而內情相當複雜,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下達後,瓊海市法院的某些人仍對罪犯陳崖態度曖昧,遲遲不將他收監執行,讓其繼續在社會上享受“緩刑優惠”。後經省檢察院多次督促,瓊海市檢察院派員直接查問後,市法院才於1994年4月將陳崖送進監獄服刑,判決5個月後才執行。
市法院的某些法官們為何對一個強姦犯如此“柔情蜜意”?善於明察秋毫的檢察官心升疑竇,決心從種種蛛絲馬跡中,徹底查清這樁強姦案背後隱藏的徇私舞弊案。
省人民檢察院領導十分贊成瓊海市檢察院的意見,明確指示:此案一定要一查到底,不管涉及到什麼人,只要違法犯罪,都要堅決依法追究。考慮到查辦司法人員的犯罪案件難度大,干擾多,省院決定:加強指導,派員直接指揮參與辦案。
原來,強姦案發生後,陳天雄(陳崖之父)為了保其惡少逃脫法律制裁,一面託人找被害幼女的父親,巧言安撫,以免事情鬧大;一面又託一位在市某司法機關工作的親戚,出面向法官說情。當市檢察院將該案提起訟訴後,陳天雄又加緊活動,疏通關係。這天早上,他透過市法院辦公室的一位副主任,請主辦該案的市法院刑庭庭長盧傳法和副庭長陳業民,到“東宮酒店”喝早茶。席間,陳天雄抹眼淌淚地請求法官對其子從輕發落。兩位法官當場表示“考慮考慮,研究研究”。善於走後門的陳天雄心有靈犀一點通。幾天後,他又拎著水果上門,再次找陳業民講情,出門時將1000元人民幣交給陳,悄聲說:“你拿這些和盧庭長一起喝茶用吧!”陳業民欣然收下,井於次早晨在刑庭門口將其中的600元交給盧傳法:“這錢是陳崖父親給咱們喝茶的,你收下!”盧也是見錢眼開的主兒,趕緊把錢揣入懷中。
盧、陳兩人收受被告家屬的賄賂後,心中的法律天平開始傾斜。該案合議過程中,陳業民作為主持人,搶先表態:“陳崖犯罪時尚未滿18歲,又屬初犯、偶犯,可從輕發落,就判3年緩刑3年吧!”事後,他向盧傳法彙報,盧自然也表示同意,並將情況向市法院領導彙報。法院領導怕群眾反映大大,要求盧、陳會同一副院長一起下到伴水鄉,徵求擬判緩的意見。當地派出所不同意法院這種做法,所長明確指出:該案在伴水地區影響極壞,且陳崖在校期間就有調戲女同學的流氓行為,不能適用緩刑。盧、陳兩個法官由於心中有鬼,根本不聽警方意見,千方百計收集對罪犯陳崖有利的材料。他們知道,該管區支部書記陳波堂系被告人陳崖的堂叔,自然骨肉相連,親戚相護,便讓他提出意見。陳波堂說:“對陳崖的行為可以諒解。”陳業民又徵求被害人父親王國雄的意見,王是斗大的字不識半筐的老實農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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