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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什麼是最大的腐敗
一、可怕的群體腐敗
執法鏈條連環鏽蝕,辦案環節群體腐敗——漢中14名幹警收賄4。7萬;
連雲港檢察官與法院院長被同一女人拉下馬。鄄城看守人員與法官為犯罪
嫌疑人策劃串供、翻供
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每年辦理的林林總總、形形色色的各類案件數以百萬計,而且案情千差萬別,錯綜複雜,出現冤案、錯案,實屬正常,無可指責。中國古語云;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問題在於,出現冤案、錯案之後,該如何正確對待,妥善處理。
揹著“牛頭”,死不認賬,百般狡辯,堅持錯誤,拒不改正,完全置國家法律尊嚴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是一種態度;死要面子,掩蓋錯誤,尋找藉口,逃避責任,企圖矇混過關,無限期拖延下去,伺機找個體面臺階下臺,任憑當事人有千般委屈,萬般損失,也不肯立即糾正,是另一種態度;明知自己的“上家”辦錯了案件,移送到自己手上,卻礙於情面,不想傷政法機關彼此和氣,不願得罪人,便互相推諉,將本該立即糾正的冤案、錯案移來送往,是一種態度;認真對待,高度重視,採取措施,及時糾正,包括依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千方百計為當事人挽回損失和影響,是一種態度。毫無疑問,對於全國各級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幹警來說,理所當然地應該採取最後一種態度。
事實上,一個案件牽動著兩三個獨立辦案的執法機關,在某個環節上出現了偏差,相互制約的其它環節理應及時監督和糾正。然而,由於客觀上存在著執法鏈條連環鏽蝕的因素,導致多個辦案環節的數名幹警違法亂紀的群蛀現象時有發生。這是司法腐敗中最最可怕的腐敗。因為,群體腐敗是最大的司法腐敗。
不久前,陝西省漢中市紀檢、監察、檢察、公安部門密切配合,查處了城固縣多名政法幹警收受賄賂、貪贓枉法串案。此案涉及違法違紀人員17人,其中公安幹警8人、檢察院幹警3人,法院幹警3人。涉及的政法幹警人數之多、範圍之廣,在漢中查處的案件中尚屬首例,是一起典型的司法群體腐敗案件。
199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唐濤盜竊汽車被抓獲。在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中,城固縣公安局、檢察院和洋縣公安局的預審、刑檢部門幹警,無視法紀,大肆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致使犯罪嫌疑人唐濤得以取保候審,一度逍遙法外,脫離監管達84天,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犯罪嫌疑人唐濤的親屬張英、丁月慶以金錢開路,案件辦到哪裡,錢物就送到哪裡,多數幹警照收不誤,然後心照不宣,一路綠燈放行,彼此全無監督,個別幹警甚至絞盡腦汁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出謀劃策。至1998年4月,共已查明有14名幹警共收賄賂4。7萬元,其中個人最多收取7000元,最少2300元。
1995年6月,西安市碑林區檢察院反貪局將查結的原中國西電集團職工醫院藥劑科主任王秉文收受藥品回扣3。46萬元案件材料報捕。然而在審查期間,王卻推翻了原來的全部供詞,並從看守所遞出了翻案材料。在複查中,主要證人均推翻原供。
出監的王秉文極為囂張,公開打擊報復舉報人,一時輿論譁然。在市人大和各界群眾的強烈要求下,市檢察院經過周密偵查,揭開了一幕幕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
在王秉文首次被關押的鐵一局公安處看守所,王妻胡某攜厚禮找到副所長張復平,張在笑納的同時欣然答應幫助捎帶字條,並“照顧”王的生活。此後,有著24年警齡的張所長多次收受胡某的“風險費”,並與王稱兄道弟,為其串供立下汗馬功勞。最嚴重的是檢察院批捕前夕,張竟於夜晚擅自將王提出,在看守所大牆邊,扶著王秉文踩上磚頭,隔著鐵絲網與其家人通話。王秉文出監後,他還藉機敲詐。
反貪局正科級檢察員周樂、助檢員王勝利,是查處王秉文受賄的功臣,但是,當王秉文刑拘後,他們也未抵擋住錢彈的襲擊,在分別收取王的朋友送來的5000元“感謝費”後,改變了原先將王送上法庭的初衷,為其翻供出謀劃策。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幹部陳巍受人之託,在截留了部分活動經費後,找到了碑林區檢察院刑檢科的景建禾,正在審查王案的景表示“義不容辭”,“錢先放下,事成後再說”。翌日,他違反規定,獨自到看守所提審王秉文,並作了提示性的問話,致王迅速翻供,擱淺此案。案發後,景建禾畏罪潛逃。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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