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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教?可不敢當。”
“瞧你,還拿糖。”
施肖萌臉上的不痛快釋解了,但還是矜持了片刻,才說:“什麼?你說吧。”
他稍稍琢磨了一下,說:“某地發生了一起竊案,某人被控告犯有盜竊罪,但是原告只能確認被告去過現場,並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他在發案期間正在現場,換句話說,就是直接證據不足,而這個被告呢,雖然否認發案期間去過現場,但也提不出任何證據來加以證明,像這樣的案件法院該怎麼處理呢?”
“這算什麼?”肖萌好笑地偏過頭來,“智力測驗還是實際案例?”
“你別管是什麼,該怎樣處理吧?”
“你是搞公安的,連這個也不懂?別故意考我了。”
“不是,我不大清楚這類問題在刑法理論上怎樣解釋。”
“這個問題跟刑法沒關係,這是屬於訴訟法範疇內的舉證責任問題。按照咱們國家的刑事訴訟原則,只有原告才負有舉證責任,被告是不負舉證責任的。”
“?”周志明費解地把眉頭打了個結。
“也就是說,原告必須負責向法庭提出被告的犯罪事實,並且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果提不出證據或者證據不完全,就不能認為被告有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是無須向法庭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的,沒這個義務,就好比我說你殺了人,可又拿不出多少證據來,而你呢,卻完全用不著來解釋你沒有殺人或者不可能殺人,哪怕你根本解釋不清,只要我這個原告提不出確鑿的證據來,法院就只能宣告你無罪,不能判的。”
“啊,啊,你的意思我懂了。”周志明又想起徐邦呈脫逃的事了,甘向前他們懷疑是他放跑的,不但拿不出任何證據來,反倒叫他拿出證明自己沒放的證據來,簡直不講理。可他仍然用迷惑的口氣問道:“理論上是這麼說吧,可實際上,什麼叫證據不全呢?找不到直接證據的案件很常見,有時候幾個間接證據加在一起不也照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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