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部分(第2/4 頁)
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 十 五 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 十 六 條
㈠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㈡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 十 七 條
㈠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㈡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 十 八 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 十 九 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透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訊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 二 十 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 二 十 一 條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㈡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第 二 十 二 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透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 二 十 三 條
㈠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㈢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㈣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 二 十 四 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 二 十 五 條
㈠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㈡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 二 十 六 條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㈢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㈠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㈡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 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㈠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