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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會反對,以為千妥萬當,所以那一天報紙上登出內務部接收故宮博物院的新聞,當然也是他們放的風,一切也就可想而知也。
另一方呢?陳垣他是代表委員的,他在代表交代演說詞中,不承認是借用內務部的衛隊,他卻說:“今天我們自練守衛隊成立之期”等等的話,反將交代正文也沒有說。屈沒有再說什麼,他退席走了。
陳卻問莊先生說:“屈如何可以在本院派員?”莊先生含笑不答,什麼也沒有對他說。我當也並不以屈為然,但覺得陳也無理。我當時提出一個折衷方案,將屈所派的人一律改為本院顧問,否認了屈的命令。實際上支援了陳的北大系。?
當日夜晚,屈也來詰問莊先生說:“貴院明明借用內務部的衛隊、經費、服裝,在在都是部費,人也是本部分出來的。本部出借衛隊,是一個不容易、不尋常的人情,何以吳瀛可以一筆抹殺,當眾令我難堪?我當時為顧全雙方面子,所以不計較,請問應當怎麼解決?”他的話是理直氣壯的,莊先生無可如何,只好認他自己不是。他後來對我說:“大家都捲起各人的毛邊說光話!”我們只有啼笑皆非。
我想:現在世上的人,大約要尋一個能夠反省的朋友,是難若登天了。也只好聽之而已。兩面都置之不理,倒也罷,這場糾紛,不了了之。故宮守衛之責,還由內務部所調來的警衛隊負責。
鹿總司令發出了一個通電:
北京各部院、各省區軍民長官、各法團、各報館及全國同胞鈞鑒:
清宮古物,非清室之私產,乃我中華歷代文化藝術之結晶。凡屬中國國民,人人無私有之權,人人有保護之責。此國家國民人格所關,愛國愛己,為國人所當同具之觀念也。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有清遜帝溥儀出宮,鍾麟其時忝居京畿警衛之職,協同守護,責無可辭。詰己奉公,未敢自信。古人有言“君子為行不使人疑”,鍾麟何人?能無只懼?故入手辦法,即主公開。為求公開之徹底,爰有清室善後委員會之發起,概由各部署慎派職官,各團體公推代表,集合多方人才,以共組斯會。但所定規章,非常嚴密;所經手續,不憚煩勞。物無鉅細,皆經多數人負責簽名。載諸簿籍,歷歷可稽;映印寫真,斑斑可考。此種經過,歷韌不磨。鍾麟為發起之一分子,對於委員會諸公之苦心孤詣,實不勝其欽佩;而撫衷自問,亦可以告無罪於國人矣。然因政治之關係,每生想像之懷疑。鍾麟竊喜乘此得以證明一切古物之絲毫無缺,尤為明告內外清白交代之適當時機。謹撮要端,以明權責;是非功罪,悉付公評。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鹿莊交替(3)
一、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鍾麟以警衛京畿之職務,選派隊伍,會同保安隊及駐守警察,三方共同負守衛宮門稽查出入之責(其時鐘麟未兼任警察總監)。與宮內古物,無直接關聯,至十五年四月五日交代之日止,分任守衛者,計一年又六個月。鍾麟所派隊伍,本有餉糈,故從未另行支取分文。
二、清室善後委員會,即於十三年十一月某日成立,負物品保管及點查之責。其組織章程,點查手續,均經委員全體詳訂各項規章,分別公佈。
三、點查物品,一物須經多數委員之手,簽名蓋章,攝製照片,且有詳細報告,分別刊行,以資證信。
四、物品之保管,完全公開。故自委員會組織就緒,即任中外人士入內參觀。為益術普及起見,十四年十月乃設立故宮博物院,規定參觀日期,成為公共遊覽之地。
五、鍾麟為委員會發起之一人,亦為該會委員一分子,責任許可權與其他委員相同,惟因宮內外守衛中,有鍾麟所屬之隊伍,為預防流言起見,曾向委員會要求撤退,並建議由會中自編守衛之辦法,輒因疑項無著,未經實行,故至今始達交代之目的。
六、本年三月十八日,慘案發生,委員長李煜瀛因此離職,乃公推莊公蘊寬、盧公永祥主持會務。鍾麟再申前請,承莊公向內務部屈總長映光商準借調古物陳列所警衛改編守衛。鍾麟所部隊伍,於本年四月五日交卸撤退守衛之責,自此日起告一結束。
七、交代之日(即四月五日)由委員會召集各委員、監察員、各部院助理員及顧問開會,是日鍾麟派主任參謀陳繼淹代表到會,正式交代。會議時,除前述各委員等外,來賓並有各部署長官及各界名流、新聞記者,計共三百人左右。會議畢,由陳繼庵請全體人員到各宮察看,遂由高等檢察廳吳廳長家駒、司法部湯參事鐵樵及各員,至各宮查視一週,莊公蘊寬之演說及詳細情形,已見各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