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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寅村也有電報給我,再說吧!”
他確是承認叫他們這樣胡鬧的,萬一北平真要對日一戰,他在故宮佈置軍事,不是軍略上的必要,卻是“財略”上的必要,所以他念念不忘。他們的韜略,應該是“軍財合一”的,所以上行下效。離去財路,沒有軍路。我只得立起告辭。
第三部分:崔鄭秘密勾串的經過易培基對鄭烈、張崔振華之反訴(1)
此時,易寅村在京,實在不能再忍了。但是他們不取司法階段,要走行政方面,當然是避開鄭烈的力量。於是,他向中央監察委員會、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提呈反訴張崔振華及鄭烈;又在各報釋出反攻訊息。?
張崔振華控案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十月十八日P、九《申報》)?
易培基提反訴 (《指發崔、鄭串賣,上訴各級機關》)?
張崔振華告發前故宮博物院院長易培基一案,茲悉易氏於昨日上呈中央監察委員會、行政院、司法部,控告張崔振華及最高法院檢察長鄭烈,通同舞弊。原文被披露如右:?
上監委會高:呈為張崔振華與最高法院檢察署長鄭烈等,假借司法獨立 之權威,朋比勾串,賄買人證,蓄意汙陷。既主動在司法最高機關,若仍向司法申訴,決難述直。故請鈞會主持公道,以免冤抑事:緣本年五月一日,突有最高法院檢察官朱樹聲,到院調查會計及處分物品全案,培基以為法院調查有無情弊,原為事理之常;果長官有所失察,亦可藉此檢知。(以下從略)
另外一篇專給部院,證明崔、鄭勾串之罪,還附在秦漢功等證明書,茲點錄之如次:
張崔振華控案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十月十九日P、九《申報》)?
易培基提反訴(指發崔、鄭串賣,上訴各級機關)?
呈院部文:為呈清事: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鄭烈、檢察官朱樹聲,關於偵查故宮博物院一案,鄭烈致朱樹聲蒸電,有“張囑尹即來,費先籌給”等語,尹為公賣皮貨唯一證人,轉囑給費,顯然為告發人收買證人,幫助他人犯刑法第一八零條之罪。嗣又續據故宮博物院書記董琳、張淅稽連名報告,尹起文親口聲述張崔振華、及該檢察長鄭烈、檢察官朱樹聲,共同勾串該證人尹起文一切經過情形,其情事尤為明顯。又經培基在南京無線電報局查得鄭烈致朱樹聲兩電:一則曰“可並交平地檢辦,仍亟究其上,曉雲(鄭字曉雲)”,二則曰“此案並無阻力,李刑嫌重大,應即逮捕曉雲佳”,是鄭烈、朱樹聲等瀆職教唆偽證誣告,證據確鑿,查刑法第一八零條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或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依據上開各節,及報載“李宗侗親書購買皮貨字條”云云,經查悉確為偽造。尹起文、張崔振華因犯本條之罪,而鄭烈、朱樹聲實為本條第二項之教唆犯。(以下從略)
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三部分:崔鄭秘密勾串的經過易培基對鄭烈、張崔振華之反訴(2)
易培基昨再呈行政院、司法行政部,請依法罷免鄭職,歸案訊辦。原呈雲:
為呈請事:本月十七日,培基曾以張崔振華、鄭烈串害一案,雖控鉤院墾將鄭烈免職,歸案訊辦。竊尤有不能已於言者:最高法院檢察署長鄭烈,電令該署檢察官朱樹聲,代張崔振華賄買證人尹起文。又以私電其關於會計部分向上追究,故意圖害。培基均有原電為證可據。查推事偏頗,依刑事訴訟法尚可聲請回避,檢察長偏頗,則別無挽救之法。雖檢察官起訴之案,有罪無罪,法院自由權衡;然檢察一體,鄭烈身為最高檢察官,高等以下檢察官應服從其命令,與推事職權獨立者不同。此案縱經地方、高等召集覆盆,毅然宣告無罪,鄭烈亦必命檢察官上訴,不判決培基犯罪不止。要知鄭烈既甘為張崔振華之機械,法院即不啻培基之網羅,培基未到法院而昭雪之路。國家檢察機關,非專為一中委夫人而設。政府為維持司法之信仰,希冀戴判之公平,培基即緘口不言,亦必思所以救濟,坐使鄭烈濫用職權,目睹培基身入陷阱,當非政府所忍為也。迫切陳詞懇將鄭烈迅予免職,培基當即束身司敗,靜候公判。以示大眾,而明真相。惶悚上陳,伏希冰鑑!謹呈行政院院長、司法行政部長。 易培基
第三部分:崔鄭秘密勾串的經過張鄭變計,馬袁調停,李易辭職(1)
但是,這樣反攻之下,會、院、部都沒有什麼反響。鄭烈並且在紀念週上,大談其檢察官當然應予原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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