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部分(第3/4 頁)
而富態。他的怨恨的目光透過厚厚的近視眼鏡,向我睨了一眼,見我正盯著他,趕緊避開了我直視的目光。
8時30分,法庭準時開庭了。審判長張文益和兩位女法官及一位女性書記員分別進入法庭就坐。由於原告和被告都是新聞記者,同時在旁聽席上參加旁聽的公民中,大都也是來自新聞單位。進入法庭時,一位法警對每一個入庭的人都進行了嚴格的檢查,不讓帶相機、錄音機和攝像機等。緊靠被告席的,是特地從深圳趕來的《深圳法制報》的七八位同仁;靠原告那邊的,是鄧特意帶過來的幾名記者,除了一個叫王道春的記者我認識外,其餘的都是陌生面孔,我能感覺到他們對我的敵意。
庭審開始了。審判長讓原告向法庭申請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鄧沒有開口,而是由代理律師劉某慢條斯理照本宣科地宣讀了漫長的訴狀。然後就是作為第一被告的《深圳法制報》進行答辯。第一被告的兩位代理人均為報社的兩位領導,一個是趙龍,一個是劉剛強,兩人不但是記者編輯,而且都是資深律師,對法律知識非常熟悉。
我接著也進行了答辯,並針對原告的所謂事實進行了反駁,並向法庭遞交了一大堆證據。經向法庭提議,被告方的主要證人陳良琴滿面淒涼地走上了法庭。大家都清楚地看到,當陳良琴進上法庭時,鄧的臉色一下子顯得很蒼白,兩腿也不由發抖起來,他的代理律師劉祥武也露出了極為不自然的表情。
陳不但指證了當年鄧是如何利用老鄉和其兄的同事關係騙取了她的信任,將她從北京騙至鄧家、並趁夜深人靜之機強暴了她,她又是怎樣頂著壓力含辱生下了她和鄧的非婚兒子鄧珂;以及目睹鄧帶著臨產的李某公然回到老家生下他們的兒子,並花言巧語地多次欺騙她。同時,陳還當庭出示了鄧和李某的多張親密合影以及鄧在幾年前親筆寫給她的多份情書原件。面對陳的血淚控訴,強作鎮定的鄧世祥雖然幾次不得不低下了頭,但還是聲嘶力竭地狡辯道:我從不認識一個叫李某的女人,那照片上的女人只不過是他以前的一位女同事;我和陳良琴以前只談過短時間的戀愛,但從沒有和她同居過,更沒有和陳良琴生過兒子。當審判長把他幾年前在廣州寫給在京城的陳良琴的幾封親筆情書拿到鄧的面前,質證那上面的內容是否為他親筆所寫時,鄧顯得手足無措,在鐵的事實面前,他只好小聲地承認,信是他寫的,因為那個時候他與陳談過幾天戀愛;當法官指著上面他為尚未出生的兒子取名的有關內容問他時,他只好低下頭去,嘴裡還是不服氣地嘀咕:我從沒有與她生過兒子,我至今還是未婚。為了證實他的未婚,他的代理律師還特意向法庭出示了鄧目前的戶口所在地花都區某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一份有關他的未婚證明。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79節 記者刑事自訴案(10)
作為主要證人,陳良琴特別就本案的兩件事進行了證明:第一,關於《深圳法制報》文章中所涉及的鄧世祥當初強暴陳良琴的問題,陳良琴在法庭上再三證實,當初她根本不喜歡鄧,是他以欺騙手段將她騙至家中,並利用半夜無人之機,強暴了她。第二,鄧世祥是否欺騙過她的感情並與她同居且生過兒子。陳良琴向法庭出示了鄧世祥當初和她在一起的親密合影、鄧和兒子的有關相片,提供了1994年鄧在她妊娠期間,親筆寫給她的情書,其中有鄧世祥當時為尚未出生的兒子親筆起名的多封情書原件。第三,陳良琴特別證實,她和石野的相識是透過鄧告訴的傳呼機,她只是把她和鄧之間的有關情況告訴了我,好讓我以同事和朋友的身份勸告他;1999年8月份,她帶兒子來廣州後才第一次見到石野,當時還有石野的女友;她當庭痛斥了鄧世祥的誣衊之辭,並用鐵的事實表明,她和石野絕對沒有像原告鄧所指的“有同居關係、有不正當關係”,這完全是鄧世祥的惡意誣衊。
第二個出庭作證的是我的女友。女友在法庭上作證:第一,被告石野每次與陳良琴母子見面我都在場,我和石野只是出於同情和義憤幫助他們母子,並援助這對可憐的母子;第二,在此期間我和石野一直是戀愛關係,他絕不可能與其他的任何異性有同居關係或不軌行為,這只不過是鄧因石野在媒體上揭露了他的醜行而對石野進行誣陷而已。
在第一被告答辯完畢後,我當即對原告所訴訟的有關事實進行了一一答辯。同時,我當庭對鄧世祥進行了反訴,並要求其賠償我的精神損失費及其他有關損失共人民幣10萬元。法院當即受理了我的訴訟請求。但當另一被告《深圳法制報》對鄧進行反訴時,法庭以“應回深圳羅湖區起訴”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