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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
2�京R—51418號小轎車行駛證(影印件)一份。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份。
據此原告方認為其主張是成立的。
被告向本院遞交事故發生後被告撥打120、122電話清單一份。
上述四份證據材料,原、被告互相認可,與本案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且來源合法,應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05年10月10日22時33分,被告談志剛駕駛京R—51418號本田雅閣牌小轎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南二環路中段陶然新橋附近時,將在此橫行穿過二環路的馬德光當場撞死。經安北區交通警察支隊責任認定,馬德光違章進入並穿行二環主路,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德光橫穿二環主路時,談志剛駕駛機動車有超速行駛現象,沒有及時避讓,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04年度京津市職工平均收入為25520元。
本院認為,馬德光被撞死亡後,原告作為受害人近親屬有權要求獲得賠償。被告談志剛駕車過程中因超速不慎致馬德光死亡,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鑑於受害人在該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結合案情,被告應承擔40%的責任。原告馬振強至十八週歲還有九年,並且由其母親為扶養人,故被告談志剛還應承擔馬振強的扶養費45936元(25520×9×40%×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工資月平均標準,以六個月總款計算。據此本案受害人的喪葬費應為12760元。依據該司法解釋精神,結合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湯俊英應得精神撫慰金20416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談志剛賠償湯俊英、馬振強、馬德光的喪葬費12760元。
二、被告談志剛賠償原告馬振強扶養費45936元。
三、被告談志剛賠償原告湯俊英精神撫慰金204160元。
上述費用於判決生效10日內給付。
四、駁回原告湯俊英、馬振強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10元,其他費用200元,原告負擔200元,被告負擔67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京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黃二林
審判員:劉衛兵
審判員:王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新怡
尚冰看完了判決書,談志剛和於錦也數完了錢。
於錦把判決書放回原處,跟談志剛說:“對方也真敢開口要,一張口就是100多萬。”
談志剛笑了笑說:“誰不想多要點呀?”
於錦說:“那法院判給他們這麼少,他們能同意嗎?”
談志剛說:“他們也請了律師,要歸要其實他們自己心裡也清楚大概能得到多少賠償,所以法院判了以後,他們已經表示不上訴了。”
於錦站起來,去廚房給尚冰倒了一杯水,儼然已經是女主人的角色了。
尚冰接過水來放在了茶几上,對於錦道了謝,轉過臉來問談志剛:“那你呢?你還準備上訴嗎?”
談志剛說:“我還上什麼訴?賠償金額都是公式算出來的,沒有什麼好上訴的了。再說,這一陣子我已經被折騰得夠戧了,不管賠償多少錢,只要案子趕緊結束了就好了。”
尚冰說:“談哥,我認為法院判的賠償金額還是多了一些,你應該上訴的。”
談志剛卻說:“我不上訴了,不上訴了。”
…
《刑庭法官》第十九章(7)
…
尚冰說:“據我們報社一個同事瞭解,本市新交法實行後的第一個奧托車撞人案,一審法院判的和你這個案子差不多,司機就上訴了,現在二審還沒有下來,據說改判了,只判了10來萬的賠償。”
儘管尚冰如此說,但談志剛還是不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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