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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以上所述可知,在馬薩諸塞州,行政權幾乎F N 全為鄉鎮所掌握,但卻分散在許多人之手。
在法國的鄉鎮,嚴格說來只有一個行政官員,那就是鄉長或鎮長。
見《鄉鎮官員》,特別是其中提到的行政委員、財產估價員、收稅員、文F K書、道路管理員等的職務。例如,在這些為數眾多的官員中,有些人不向州提出理由不得在禮拜天外出。
這些人是鄉鎮的“十戶長”
(tithingmen)
,他們專門負責監督法律的執行情況。
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410頁:1792年3月8日法令。
行政委員負責編制選舉州長的選民名單,向州的選舉辦公室報送投票選舉的結果。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488頁:1796年2月24日法令。
例如,行政委員有權下令修築排水溝,指定可以堆放垃圾的場所,指定F L可以防範鄰鄉侵犯本鄉鎮利益的某些商品交易場所。
例如,在發生傳染病期間,行政委員得處理公共衛生問題,並協同治安F M法官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539頁:1797年6月22日法令。
我所以要說“幾乎”
,是因為鄉鎮生活中的許多日常事務,都是由治安法F N官自行處理或會同縣裡的官員處理。例如,各種許可證或執照,就是由治安法官發放的。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297頁;1787年2月28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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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敘述聯邦政府之前必須先研究各州的過去19
而在新英格蘭,我們卻看到至少有十九種官員。
一般說來,這十九種官員彼此之間並無隸屬關係。法律為這些官員中的每個人規定了職權範圍。在這個範圍內,他們是完成本職工作的全權主人,只承認鄉鎮的權威。
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193頁:1785年6月7日法令。
如果把視線移到鄉鎮的上級,也很難看到行政等級的痕跡。有時,縣的官員也修改鄉鎮或其行政委員做出的決定F O,但總的說來,縣的行政官員無權指揮鄉鎮官員的行動F P,前者只能在與全縣有關的事務方面領導後者。
鄉鎮的行政官員和縣的行政官員,在極少數的預定事項上要同時向州政府的官員報告他們的處理結果Q G。
但是,州政府並不派專人去制定全州性的治安條例,去頒佈執行法律的命令,去同縣和鄉鎮的行政官員經常保持聯絡,去視察他們的政績,去指導他們的行為和譴責他們的錯誤。
因此,並不存在行政權的半徑所輻輳的圓心。
例如,對持有鄉鎮行政委員發給的品行優良證明書的人頒發表揚狀。如F O果行政委員拒不發給這種證明書,則當事人可以向縣法院的治安法官申訴;法院裁定後即可頒發表揚狀。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2卷第186頁:1808年3月12日法令。鄉鎮有權制定細則,並負責檢查細則的實施情況,比如檢查是否按規定的金額判處了罰款。但是,這種細則須經縣法院批准。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254頁:1786年3月23日法令。
在馬薩諸塞州,縣的行政官員也常被請去評定鄉鎮行政委員的政績。我F P們以後將要說到,他們的評定具有法院判決的效力,而不是行政措施。
例如,鄉鎮的教育管理委員會必須逐年向州辦公廳主任報告學校的管理Q G情況。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3卷第183頁:1827年3月10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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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一部分
那麼,怎樣按照一個大致統一的計劃去指導社會呢?又怎麼能使縣及其行政官員和鄉鎮及其官員服從呢?
在新英格蘭各州,立法權涉及的範圍比我們法國廣闊。立法者幾乎管到了行政當局的內部。法律規定到事情的細微末節;同一法律既規定原則,又規定原則的應用方法;上級單位的法律,還給下屬單位及其官員加上了一大堆嚴格而細密的義務。
因此,只要一切下屬單位和全體官員依法行事,社會的各個部分便會步調一致地行動。但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能夠迫使下屬單位及其官員遵從法律。
大致可以說,社會只擁有兩種迫使官員遵從法律的辦法:可以賦予這些官員中的一個官員以指導其他官員並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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