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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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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7

部的信仰,舍此沒有任何東西能夠為上帝所接受。悟性的本質就在於,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東西。

監禁、酷刑和沒收財產,所有這類性質的東西都不能改變人們已經形成的關於事物的內在判斷。

人們仍可以辯解說,官長可以用辯論的方式引導異端派領悟真理,從而使他們的靈魂得救。

姑且同意這點。

但是,這對官長和他人是共同的。在透過理性來指導、教誨和糾正謬誤方面,官長當然可以做那些善良的人所應做的事。官長身分並未要求他放棄人道或基督教理。

但是,勸說是一回事;命令又是一回事。曉之以論證是一回事;強之以刑罰則是另一回事。一個,只有民事權威才有權去做;至於另一個,則友善就是足夠的權威。每個人都有責任去規勸、勉勵和說服謬誤者,並透過說理引導他領悟真理。但是,頒佈法律、要求服從和以刀劍進行強制,這些便不能屬於他人而只能屬於官長。基於上述理由,我斷定,官長的權力是不能靠法律的威力來確立任何信條或禮拜形式的。因為法律若沒有刑罰便不會有威力,而在這種情況下,刑罰是完全不合適的,因為它們無助於使人心裡信服。如前所述,相信任何信條,遵從任何外部禮拜形式,除非表白信仰和舉行禮拜儀式的人自己在內心裡深信前者為真理、後者為上帝所領受,對於靈魂的拯救都是沒有用處的。刑罰決不會使人產生這樣的信念。只有啟發和明證才能改變人們的見解,而肉體痛苦或其他任何外部的懲罰都是不可能使人得到啟發的。

第三,靈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屬於官長掌管,因為即令法律和刑罰的威力能夠說服和改變人的思想,卻全然無助於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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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論宗教寬容

救靈魂。因為真理只有一個,到天國之路只有一條。如果人們除法庭規定的宗教外別無其他可循,而又不得不放棄自己理性的啟示,違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統治者的旨意,去屈從於在其出生國中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而偶然建立起來的教會,又怎能指望把更多的人們引進天國呢?

在關於宗教的眾說紛紜、互相矛盾的看法上,世上的君主們也象他們在世俗利益上那樣,分裂為許多派,於是到天國的狹窄之路變得更難尋找了。其結果,將會只有一國走的是正道,世界其他國家的臣民,便都不得不跟著他們各自的君王走向毀滅之途了。

而且,人們究竟是享受永生的幸福,還是蒙受無盡的苦難,似乎都要靠出生地來決定,這就更加荒唐和不合神意了。

雖然仍可以列舉出其他一些理由來說明我們的論點,但是我以為,僅據上述理由便足以得出結論:公民政府的全部權力僅與人們的公民利益有關,並且僅限於掌管今生的事情,而與來世毫不相干。

下面就讓我們來談談什麼是教會。我認為,教會是人們自願結合的團體,人們加入這個團體,是因為他們認為能夠用上帝可以允許的方式禮拜上帝,以達到拯救靈魂的目的。

我說教會是一個自由的、自願的團體,是因為任何人都不是生來就屬於某一教會。否則,父母的宗教信仰勢必象他們的世俗財產一樣,可以憑藉財產繼承權而轉歸自己的子女;那樣,每個人都將像他佔有土地的方式和期限一樣而擁有他的信仰了。難道還有什麼能比這更荒唐的嗎?所以事情只能是這樣:誰都不是生來就屬於教會或宗派,但每個人都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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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9

地加入某個教會,因為他確信在其加入的那個教會里,確實找到了為上帝所喜歡的表達信仰和禮拜的方式。既然期待得救是人們加入某個教會的唯一原因。因此,這也是他留在那個教會里唯一的理由。可是,如果這個人後來發現在其加入的那個教會里,或教義上有差錯,或禮儀方式不適當,他為什麼不可以象他自願加入那樣而自由退出呢?對一個教會會員說來,除了他對永生的確切期待以外,再沒有任何其他東西使他和教會聯絡在一起。因此,教會就是一個以此為宗旨的、由會員們自願組合而成的團體。

下面讓我們來考察一下這種教會的權力是什麼和遵守什麼樣的法規。

我說教會猶如任何一個團體一樣,無論這個團體多麼自由、鬆散,也無論它是基於多麼偶然的因素而成立的——例如哲學家們為了交流學問,商人們為了做生意,或閒情逸致的人們湊到一起來對談和討論——倘若沒有某種法則作為約束,並且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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