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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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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文化漢奸判了死刑,後來由於她被證明為日本人,而改判無罪。回國後她把名字改回為山口淑子,還當上了參議院議員。

金璧輝的律師們也在四處活動。她在日本的家庭教師本多松江為證明她是日本人,也在到處奔波,徵得了三千人的請願簽名。本多在美國留學時曾與宋美齡有一面之識。但她準備來中國找宋美齡時,聽到了金璧輝已被處決的訊息。

清晨,監獄圍牆裡傳出一記沉悶的槍聲。7時過後,一副擔架從監獄的後門抬出。記者們湧了上去,被血汙塗蓋的臉已無法辨認。日本長老古川大航認領了屍體,給它裹上白毛毯和花布,做完佛事,送往朝陽門外日本人墓地火化。

鬧劇並沒有就此打住。事後不久,北平的報紙就根據傳聞登出訊息說,被處決的不是金璧輝,而是同監犯劉鳳玲,劉鳳玲的母親被迫以10根金條的代價出賣了女兒的生命。監獄官員先給了劉母4根金條,行刑後,劉母去索要另6根金條時遭毆打,再去則未歸家。

金璧輝的哥哥憲立後來回憶說:“當時進駐北平的11戰區司令孫連仲的夫人,是清王室的血緣親族,我決定透過這層關係來營救芳子。孫夫人說:‘在行刑的時候,’可用替身換下芳子的生命,但需拿出100根金條疏通關節’。”憲立說到這裡想起了什麼,便打住了。

本多松江作了這樣的推測:“當我聽說死者的耳朵附近長著又密又厚的頭髮時,我立即想到這是替身,而不是芳子。”

無論怎麼說,作為歷史的金璧輝已經死了,所以,真實的金璧輝已經死了。這個死者是誰呢?她的衣兜裡有幾隻毛粟子,手裡攥著寫著絕命詩的紙片。詩曰:

有家不得歸,

有淚無處垂,

有法不公正,

有冤訴向誰。

詩是荒謬的。但它卻真實地記錄了漢奸在尋找靈魂的歸宿時,普遍會遇到的難堪。

群奸被釘上恥辱柱(1)

陳公博吸完一支菸,慢騰騰地站起來,穿上深灰布面長衫,又戴好黑呢船形帽。他看了一眼顯得不耐煩的法警,夾起兩疊卷宗,走出了獄房。當步出蘇州獅子口監獄的鐵門時,看到有那麼多攝影記者和群眾圍在那裡,他一怔神,匆匆地爬上了等候在門外的一輛破舊的馬車。在沿街的一片怒罵聲,馬車駛往一箭之隔的道前街。

1946年4月5日下午,江蘇省高等法院開庭公審陳公博。

庭長孫鴻霖詢問姓名、年齡、籍貫等,陳一一置答。庭長又問:“你有很多財產嗎?”陳公博想了想,答道:“我要是說沒有財產,人家不相信。我要是說有財產,自己不會相信。我所可告人者:我沒有房產,沒有田產,更沒有銀行存摺。所以,我是否有財產,還是請庭長調查吧!”旁聽席上發出了笑聲。庭長令陳公博站立一邊,由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就陳公博在任偽職期間禍國劣跡之最嚴重者,列舉了他的10大罪狀,那就是:締結密約,辱國喪權;搜尋物資,供給敵人;發行偽幣,擾亂金融;認賊作父,宣言參戰;抽集壯丁,為敵服役;公賣鴉片,毒化人民;改編教材,實施奴化教育;託詞清鄉,殘害志士;官吏貪汙,政以賄成;收編偽軍,禍國殃民。這實際上就是漢奸集團犯下的主要罪行。

陳公博不服。他從卷宗夾內取出所謂《八年回憶錄》,操著廣東口音唸了一個多小時。接著,對10大罪狀逐一加以辯解,說《起訴書》“不是割裂事實,就是摭拾謠言”,非但不承認有罪,反而認為自己的所為是為了對保全民族元氣,而且這個目的也達到了,因此自己是有功的。庭長以大量的事實證據,駁斥了陳公博的辯解,還當庭播放了他在偽“滿洲國”建國紀念日上的演講錄音。陳公博聽到了自己的聲音:“中日滿三國應攜手勇往前進,恭祝滿洲國運昌旺!”

將近晚上8點,庭長問陳公博還有什麼可說。陳公博說:“檢察官是江北口音,本人聽不懂,唯其中有一言,使我非常感動,就是‘春秋責備賢者,非服不可’;本人當然不敢以賢者自比,可是我早就說過,無論法庭判我什麼罪,我都絕對服從的。”他只剩下詭辯了。

一週之後,江蘇高等法院宣判陳公博死刑。並告陳公博如有不服,可以書面形式向最高法院上訴。陳公博聽到宣判,臉色一灰,語無倫次地說:“本人在公審時,即已宣告決不願申辯及上訴,當時所以向檢察官答辯,乃求內心之安定耳。感謝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言的一切,可表明本人身體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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