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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則一私人對於一私人之事也;(一私人之獨善其身,固屬於私德之範圍,即一私人與他私人交涉之道義,仍屬於私德之範圍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私法之範圍證明之。)新倫理所重者,則一私人對於一團體之事也。
(以新倫理之分類,歸納舊倫理,則關於家族倫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婦也:關於社會倫理者一:朋友也;關於國家倫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倫,決不足以盡社會倫理;君臣一倫,尤不足以盡國家倫理。何也?凡人對於社會之義務,決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絕跡不與人交者,仍於社會上有不可不盡之責任。
至國家者,尤非君臣所能專有,若僅言君臣之義,則使以禮,事以忠,全屬兩個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於大體無關也。
將所謂逸民不事王侯者,豈不在此倫範圍之外乎?
夫人必備此三倫理之義務,然後人格乃成。
若中國之五論,則惟於家族倫理稍為完整,至社會、國家倫理,不備滋多。
此缺憾之必當補者也,皆由重私德輕公德所生之結果也。)
夫一私人之所以自處,與一私人之對於他私人,其間必貴有道德者存,此奚待言!雖然,此道德之一部分,而非其全體也。全體者,合公私而兼善之者也。
私德公德,本並行不悖者也。然提倡之者既有所偏,其末流或遂至相妨。若微生畝譏孔子以為佞,公孫丑疑孟子以好辨,此外道淺學之徒,其不知公德,不待言矣;而大聖達哲,亦往往不免。
吾今固不欲摭拾古人片言隻語有為而發者,敗��韻嘹覆 R���嶂洩���昀矗��砉壓�饕澹�滴�掠��行牡恪7段Ъ熱賬躒招。�浼漵醒月坌惺魯齟朔段�猓���救罕竟�����嬗興�×φ擼�飼�考�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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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公 德351
輒援“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等偏義,以非笑之、擠排之。謬種流傳,習非勝是,而國民益不復知公德為何物!今夫人之生息於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權利,即有當盡於其本群之義務;苟不爾者,則直為群之蠹而已。
彼持束身寡過主義者,以為吾雖無益於群,亦無害於群,庸詎知無益之即為害乎!何則?
群有以益我,而我無以益群,是我逋群之負而不償也。
夫一私人與他私人交涉,而逋其所應償之負,於私德必為罪矣,謂其害之將及於他人也。
而逋群負者,乃反得冒善人之名,何也?使一群之人,皆相率而逋焉,彼一群之血本,能有幾何?
而此無窮之債客,日夜蠹蝕之而瓜分之,有消耗,無增補,何可長也!然則其群必為逋負者所拽倒,與私人之受累者同一結果,此理勢之所必然矣。今吾中國所以日即衰落者,豈有他哉,束身寡過之善士太多,享權利而不盡義務,人人視其所負於群教員如無有焉,人雖多,曾不能為群之利,而反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
父母之於子也,生之育之,保之教之,故為子者有報父母恩之義務。人人盡此義務,則子愈多者,父母愈順,家族愈昌;反是則為家之索矣。故子而逋父母之負者,謂之不孝,此私德上第一大義,盡人能知者也。群之於人也,國家之於國民也,其恩與父母同。蓋無群無國,則吾性命財產無所託,智慧能力無所附,而此身將不可以一日立於天地。故報群報國之義務,有血氣者所同具也。苟放棄此責任者,無論其私德上為善人、為惡人,而皆為群與國之蝥賊。譬諸家有十子,或披剃出家,或博弈飲酒,雖一則求道,一則無賴,其善惡之性質迥殊,要之不顧父母之養,為名教罪人則一也。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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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梁啟超文集
此義,則凡獨善其身以自足者,實與不孝同科。案公德以審判之,雖謂其對於本群而犯大逆不道之罪,亦不為過。
某說部寓言,有官吏死而冥王案治其罪者,其魂曰:“吾無罪,吾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於庭,並水不飲,不更勝君乎!於廉之外一無所聞,是即君之罪也。”遂炮烙之。
欲以束身寡過為獨一無二之善德者,不自知其已陷於此律而不容赦也。近世官箴,最膾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夫清、慎、勤,豈非私德之高尚者耶?雖然,彼官吏者受一群之委託而治事者也,既有本身對於群之義務,復有對於委託者之義務,曾是清、慎、勤三字,遂足以塞此兩重責任乎?
此皆由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
故政治之不進,國華之日替,皆此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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