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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不可能看到孩子的屋門。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你是從衛生間一出來就看到被告人了,而在這套公寓一層衛生間的門口,你就更不可能直接看到孩子的屋門。也就是說,你認為被告人是從孩子屋裡走出來的,只是你的感覺,只是你的推斷,或者說,只是一種猜測,是不是?”
保姆結巴了一下,似乎被這種文字遊戲弄得有些亂了,以為有什麼陷阱,不免出語躊躇。但她最後還是答道:“啊,我就是感覺她剛從屋裡出來麼,不然孩子怎麼會哭。她不碰孩子孩子很少很少哭的。”
保姆的聲音雖大,但氣勢已露出些勉強,露出色厲內在的敗相。梅肖英機智地並不戀戰,並未窮追猛打,甚至沒有給保姆繼續說下去的半點縫隙,便用斬釘截鐵的語調向法官示意:“辯護人的問題問完了。”使保姆意猶未盡的爭辯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問顯然讓兩位出庭支援公訴的檢察官發覺自己也有一根軟助,我看到他們神色凝重地交頭接耳,緊張地討論應變的對策。接下來又有幾項證據和鑑定呈堂公示,但公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多加置評,在法庭進入辯論程式之前,一切都進行得波瀾不驚。
法庭辯論照例先由檢察官做出支援公訴的發言,口氣雖慷慨激昂,但內容多屬重複。主要強調被告人因為自己的個人利益而殘忍地殺害兒童,並且一次不成又來二次,可見毫無人性,社會影響惡劣,主觀惡性極大,要求法庭依法從重懲處,以保護兒童,伸張正義。在公訴人發言之後,辯護人梅肖英做了辯護髮言,同樣咄咄不讓,列舉公訴人提供的人證物證,逐一加以分析評判,認為所有這些證詞和鑑定,均無法絕對證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之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依法宣佈被告人無罪。
梅肖英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順序:第一、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丁優的住處搜出的豐田汽車防凍液,因被告人確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為被告人用其毒殺兒童的定案物證。被告人那一陣正在學習汽車駕駛,使用的正是一輛豐田汽車。那桶防凍液原來放置於汽車的後備箱中,因汽車剎車和轉彎時總是發出晃動,因而被被告人取出,存放於儲物間內。公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害兒童血液裡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這桶防凍液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關於被害人兩次中毒發病前的情形,情節合理,邏輯暢通,公訴方的證據無法得出其不能成立的結論。按照被告人的說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發作前,保姆下樓去送衣服,被告人在樓上聽到被害人不停啼哭,遂下樓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門大敞,被害人獨自躺在床上,被告人因擔心引發被害人對她的恐懼反應,故而未敢進屋。控方證人的證詞中說被告人好像從屋裡走出,應屬個人主觀的猜測,並非親眼所見的事實。被害人第二次中毒發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處,因為想請證人幫她找出她用的一隻皮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間門口探望,見證人不在屋內隨即退回,並未進屋。而現場的房屋平面結構也證明證人兩次見到被告人的位置,均無法看到被告人是否從被害人屋內走出。第三、公安機關在對證人錢志富的詢問筆錄中,錢志富只說了他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時,用自己的汽車載被告人去了案發現場,並沒有看到被告人在案發現場做了什麼。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機關審訊時,已經說明自己因與凌信誠的關係發生一些問題而準備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凌信誠家來取自己的東西,可見,被告人是有正當理由進入案發現場的。對錢志富的詢問筆錄只能證明被告人曾經進入案發現場,不能證明其確有投毒行為。第四,愛博醫院提供的血液化驗證明只能證明被害人死於血液中乙二醇類有毒物質過量,也不能證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姜帆等若干證人關於被告人與被害人關係緊張,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證詞,可以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動機,但不能證明被告人已經犯罪的事實。
綜上所述,儘管被告人具備了犯罪的時間,具備了犯罪的動機,具備了犯罪的工具,但沒有任何一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起訴書中所指明的犯罪。
因此對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認定的,是不能成立的。
梅肖英的辯護髮言,洋洋灑灑,滔滔不絕,讓旁聽席上的聽眾,全都鴉雀無聲。
辯護髮言結束之後,檢察官再次要求發言,進行辯論。但檢察官的二次發言並未提出新的觀點和新的證據,只是強調雖然沒有被告人投毒的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客觀真實,非常充分,互相印證,來源合法,已然形成了一條連續完整的證據鎖鏈,完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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