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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義諸要素31
第一,存在著一個所謂人身自由領域,這個領域很難說清楚,但它是人類最深沉的感覺和激情的最猛烈的鬥爭場所。
其基礎是思想自由——一個人自己頭腦裡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審訊①——必須由人自己來統治的內在堡壘。但是,要是沒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沒有什麼用處,因為思想主要是一種社會性的產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須附帶有言論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討論自由。這些權利並不是不受懷疑、沒有困難的。
言和行在某一點上很難區別,言論自由可能意味著製造動亂的權利。正當自由的界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易劃定。它們把我們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發生衝突的許多點中的一點,而我們要應付的正就是這種衝突。就有關的宗教自由權利而言,衝突的可能性也不小。這種自由決不能認為是絕對的。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不會容忍一種以吃人肉、以人為祭品或焚燒巫婆為內容的宗教崇拜。事實上,這類做法——它們是各種最虔誠地保持著的原始信仰自然而然地產生的——已經被那些負責統治欠發達種族的文明人習慣性地取締。英國法律承認印度的一夫多妻制,但是我想一個穆斯林或印度人未必能在英國同時娶兩個妻子。進行鬥爭也不是為了這種自由。
那末,宗教自由的主要意義究竟是什麼呢?
從表面上講,我認為它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另外還有任何一種不傷
①參閱法蓋著《自由主義》中饒有興趣的一章,其中指出,所謂“思想是自由的”
這句老話是被任何審訊所否定了的,審訊者強迫一個人說出自己的想法,如果這些想法不投審訊者所好,此人便會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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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二章 自由主義諸要素
害他人、不破壞公共秩序的崇拜權利。這個限制似乎還附帶著言論應有某種禮節和剋制,避免不必要地傷害他人的感情;我認為對這種含義必須予以承認,儘管它為緊張和不公正的應用留有餘地。還有,從外在意義說,我們必須注意到,對宗教自由的要求很快就超出單純信仰自由的範圍。任何信仰只要伴隨著諸如開除職位或剝奪受教育權利等懲罰,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在這一點上,充分自由同樣意味著充分平等。從內在意義說,宗教自由的精神基於這樣一種認識,即一個人的宗教是同他最內心深處的思想感情並列的。它是他本人對生活、對人類、對世界、對他自己的起源和命運所持的態度的最具體表現。因此,沒有一種真正的宗教不是充滿個性的;宗教越是被承認為精神的,當任何人企圖把一種宗教強加於人時,矛盾就越是突出。嚴格地說,這種企圖並不惡劣,然而是不可能實現的。那些想從外部以機械手段強使人們改變信仰的人,是對真正的宗教犯下彌天大罪。他們自欺欺人,對他們感受最深的東西的性質一無所知。
但是,在這一點上我們又遇到了困難。
宗教是個人的事。
但宗教不明明也是社會的事嗎?對於社會秩序,還有什麼比信仰更加重要呢?如果一個人因為偷了一點雞毛蒜皮的東西就被我們送進監獄,那麼,對於那個我們以名譽擔保,確信是在毒害人們的心靈,使他們永遠墮入地獄的人,我們又該如何處置呢?
還有,一些人宣揚的道理,如果被化諸行動,將會使肢刑架和火刑柱死灰復燃,我們又如何以自由的名義來對待這些人呢?這裡又一次存在著一個必須仔細研究的定界問題。這裡我只指出,我們的實踐已獲得一個解答,總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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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義諸要素51
說,迄今這個解答效果不錯,而且有原則基礎。一個人有宣傳托爾克馬達①的信條或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自由,但是沒有身體力行以致侵犯他人權利或破壞和平的自由。言論和信仰只要是表達個人的虔誠,就都是自由的。一種宗教灌輸的儀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廣泛地,侵犯他人的權利,這種儀式就不配享有絕對的自由。
4。社會自由現在我們從生活的精神方面轉向實際方面。
在這個方面,我們可以觀察到,第一,自由主義必須應付社會等級組織對個人實行的那些限制,這類限制把某些職位、某些職業、受教育的權利或至少是受教育的機會保留給某個階層或階級的人。就其極端形式來說,這是一個種姓制度,其限制既是社會的,又是宗教的或法律的。在歐洲,它具有不止一種形式。
某些職業是由社團壟斷的,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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