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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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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就有“為魯夫人”字樣。先嫁魯惠公兒子息姑為妻,後被惠公奪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時宋國君主。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書《自然篇》和《紀妖篇》,“在”下有“其”字,可從。

(7)頗:稍微,略。

【譯文】

雷是火,火氣燒人,人不可能沒有痕跡。或者燒焦的地方樣子類似文字,人看見了,認為是天記錄他的過錯,就拿給老百姓看。這又是假的。假使一個人的死是由於他有罪過,所以天用雷殺他。殺他就應當公開他的罪過,以懲誡那後人,就應該使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顯示出來,不該隱秘不清。圖在黃河中出現,書在洛水中出現。黃河中的圖、洛水中的書,都是天作的,人一讀就知道它的意思。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寫的,怎麼就難得讀懂呢?如果認為人皮不能寫字,那麼魯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兒,生下來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說“為魯夫人”。文字明白可以讀懂,所以仲子嫁給魯公子。雷書不顯露,所以難得用來懲誡後人。這樣說來,火燒人留下的痕跡,不是天刻畫的了。或許,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點痕跡,卻被誇大其詞,或許根本沒有卻憑空生造那說法。可見弄虛作假的庸人,喜歡偏造奇談怪論。

【原文】

23·20何以驗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1),中頭則鬚髮燒焦,中身則面板灼燌(2),臨其屍上聞火氣(3),一驗也。道術之家,以為雷(4),燒石色赤,投於井中,石燋井寒(5),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人傷於寒(6),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爭,激氣雷鳴(7),三驗也。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若火之耀(8),四驗也。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

【註釋】

(1)詢:這裡是察看的意思。

(2)燌:同“焚”,燒。

(3)聞:嗅。

(4)道術之家:指古代以煉丹求仙為職業的人。為:這裡是仿造的意思。

(5)燋(ji1o焦):這裡作灼熱講。

(6)傷:受傷害。

(7)雷鳴:這裡指肚子裡咕嚕咕嚕的響聲。

(8)大:根據文意,疑“光”形近而誤。

【譯文】

怎麼證明,雷是火呢?因為人被雷擊中而死,立即察看他的身體,要是擊中頭部那麼頭髮鬍子就被燒燋,要是擊中身體那麼面板就被烤煳,到他的屍體上能嗅出火氣,這是證明之一。道術之家因為仿造雷,把石頭燒紅了,丟在井裡,石頭滾燙井水冰涼,激聲轟鳴,像打雷一樣,這是證明之二。人受了寒氣,寒氣進入腹部,腹中原來溫和,熱氣與寒氣紛爭,激氣就咕嚕咕嚕像雷響一樣,這是證明之三。當打雷的時候,電光時常閃現,光就像火閃耀一樣,這是證明之四。當雷擊的時候,也許會燒掉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這是證明之五。解釋雷是火有五條證明,說雷是天發怒卻沒有一條證明。這樣看來,雷是天發怒,就是句假話。

【原文】

23·21雖曰(1):“《論語》雲:‘迅雷風烈必變。’《禮記》曰:‘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2),雖夜必興(3),衣服,冠而坐。’懼天怒,畏罰及己也。如雷不為天怒,其擊不為罰過,則君子何為為雷變動朝服而正坐子(4)?”

【註釋】

(1)雖(雖):疑“難(難)”形近而誤。章錄楊校宋本作“難”,可證。

(2)甚:很,極,非常。

(3)興:起來。

(4)子:遞修本作“乎”,可從。

【譯文】

有人責難說:“《論語·鄉黨》上說:‘遇上炸雷暴風人一定會改變神色。’《禮記·玉藻》上說:‘有狂風炸雷暴雨那麼人一定會改變神色,即使是夜深也一定會起床,穿好衣服,戴上帽子坐正。’因為害怕天發怒,害怕懲罰到自己頭上。如果打雷不是天發怒,雷擊不是懲罰過錯,那麼做官的為什麼會被嚇得變色心跳穿上朝服而端端正正地坐在那裡呢?”

【原文】

23·21曰,天之與人猶父子,有父為之變,子安能忽?故天變,己亦宜變。順天時,示己不違也。人聞犬聲於外,莫不驚駭,竦身側耳以審聽之(1),況聞天變異常之聲,軒■迅疾之音乎(2)?《論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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