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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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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三方面對於人來說,吉凶應該相等。向西擴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擴建墳墓和田地,卻不講不吉利。墳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視。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設立尊卑次序。住宅,是老少共同居住的地方,是應該特別重視和格外留意的,怎麼可以不忌諱它呢?因此禮義上對住宅規定得很周詳,對於田地和墳墓就規定得比較簡略了。

【原文】

68·4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連相放效,或至於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於不行吊傷,見佗人之柩。夫徒,善人也,被刑謂之徒。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11)。宅與墓何別?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12),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13)。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註釋】

被刑:指受肉刑。徒:罰作苦役的囚犯。被刑為徒:指受過肉刑並罰作苦役的人。丘墓:並列複合詞,丘與墓都指墳墓。不上丘墓:司馬遷《報任安書》:“亦何面目覆上父母丘墓乎?”據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漢時已如此。《太平御覽》六百四十二引《風俗通義》:“徒不上墓。俗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兇。凡祭祀者,孝子致齋貴馨香,如親存時也。見子被刑,心有惻愴,緣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當不上墓爾。”

要:倫明錄楊校宋本作“曉”,當據以改正。

放(fǎng仿):通“仿”。

於:遞修本作“子”,應據以改正。

臨葬:面臨下葬。

甚:當為“其”字之誤。吊傷:祭奠死者或慰問喪家。“傷”當為“喪”,傷不得言吊。佗:同“他”。柩:裝有屍體的棺材。

“善”疑應作“辠”,形近而誤。辠:同“罪”。

二親:父母雙親。

(11)先:自稱死去的父母。父死稱“先考”,母死稱“先妣”。《爾雅·釋親第四》:“父為考,母為妣。”

(12)據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應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上山陵:指給帝王修築陵墓。

【譯文】

二是忌諱曾受過肉刑罰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墳墓掃祭。只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不明白不能這樣做的道理。問那些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被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一個個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兒子受了刑罰,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臨下葬。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弔喪,不敢見別人的靈柩。囚徒,是罪人,受過肉刑以後才稱他為“徒”。墳墓裡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稱為“先”。住宅和墳墓有什麼區別呢?活著的雙親與死去的雙親有什麼不同呢?如果因為囚犯受過肉刑,祖先責怪他,那麼就不適宜進入住宅與父母相見。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與死人相見,那麼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許在靈柩邊哭泣。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上墳墓祭掃,那麼刑徒也不允許修築陵墓。世間習俗禁止這樣做,依據什麼道理呢?

【原文】

68·5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兇惡之忌也。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孔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髮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於先。古禮廟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慚負先人,一義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祭祀之禮,齊戒潔清(12),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緣先祖之意(13),見子孫被刑,惻怛憯傷(14),恐其臨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義也。

【註釋】

全:完好無缺。

曾子:曾參。參見2·2注(18)。有疾:生病。這裡指病重將死。

開:《論語·泰伯》作“啟”。王充避漢景帝劉啟諱而改。意思是掀開被子看。《論語·泰伯》鄭注:“曾子以為受身體於父母,不敢毀傷之,故使弟子開衾而視之也。”免:指身體免於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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