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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採,旁施帷幔,四角垂流蘇,繒荒、繒幃並青藍色。公、侯、伯織五采,一、二品用銷金,五品以上畫雲氣,六、七品素繒無飾。承以槓,五品以上魨硃,六、七品飾紅堊,障柩畫翣,五品以上四,六、七品二。引布二,功布一,靈車一,明器則從俗。
諏日發引,前夕祖奠,翌日遣奠,會葬者畢集。公鞍馬八,遞殺至二數。儀從前導,引以丹旐、銘旌,滿用丹旐,漢用銘旌。至墓所,乃窆。祀后土,題主,奉安,升車,反哭,乃虞。羊、酒、楮帛各視其等。祭畢,柔日再虞,剛日三虞。百日卒哭,次日祔家廟。期年小祥,再期大祥,遷主入廟。祝讀告辭,主人俯伏五拜。訖,改題神主,詣廟設東室,奉祧主藏夾室。乃徹靈座。後一月禫。喪至此計二十有七月。喪主詣廟祗薦禫事。
其在外聞喪者,訃至,易服,哭,奔喪。至家憑殯哭,翌日成服。喪期自聞訃日始。餘同。期以下聞喪,易服為位而哭,奔喪,則至家成服。官在職,非本生父母喪,雖期,猶從政,不奔喪。聞訃,易服為位而哭,私居持服,入公門治事仍常服。期喪者,期年不與朝、祭。服滿,則於私居為位哭,除之。
順治九年,定百官親喪祭禮以其子品級,子視父母,命婦視夫同。
康熙二十六年,禁居喪演戲飲博。凡官卒任所,或父母與妻喪,許入城治事。
乾隆間,諭京旗文武官遇親喪,百日後即入署治事,持服如故。罷與祭祀、朝會。
道光二十四年,定民公以下、軍民以上居喪二十七月,不宴會、作樂,不娶妻、納妾,門戶不換舊符。
宣統元年,禮部議畫一滿、漢喪制,自是滿官親喪去職,與漢官一例矣。
士庶人喪禮順治初年,定製,士、庶卒,用硃棺,櫬一層,鞍馬一。初祭用引幡,金銀楮幣各一千,祭筵三,羊一。大祭同。百日、期年祭,視初祭半之。一月殯,三月葬。墓祭紙幣、酒餚有定數。通禮,士斂衣衤復襌各一,衤復衾一,襲常服一稱,含用金銀屑三,用銘旌。庶人衤復衾一,含銀屑三,立魂帛。士塋地圍二十步,封高六尺。墓門石碣,圓首方趺。壙志二,如官儀。柩轝上竹格垂流蘇,槓飾紅堊,無翣。引布二,功布一。靈車一。明器從俗。庶人塋地九步,封四尺。有志無碣。轝以布衾覆棺,不施幃蓋。槓兩端飾黑,中飾紅堊。餘略仿品官,制從殺。
雍正初元,定軍、民故者,前後斂衣五襲,鞍馬一。初祭,祭筵二,羊一,大祭同,常祭減半。棺罩生、監用青絹,軍、民春布。
十三年,詔曰:“朕聞外省百姓喪葬侈靡,甚至招集親鄰,開筵劇飲,名曰鬧喪,且於喪所殯時雜陳百戲。匪唯背理,抑亦忍情。”敕督撫嚴禁陋習,違者治罪。又諭:“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故娶在三年外而聘在三年內者,春秋猶以為非。三年之喪,創深痛鉅。乃愚民不知禮教,慮服喪後不獲嫁娶,遂乘父母疾篤或殯斂未終而貿然為之者,朕甚憫焉。自今伊始,齒朝之士,下逮生監,毋違此制。其皂隸編氓,窮而無告,父母臥疾,賴子婦治饔飧者,任其迎娶盥饋,俟疾瘳或服竟再成婚禮。”古者禮不下庶人,其斯之謂歟?曾子問:“親迎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亦此義也。
服制順治三年,定喪服制,列圖於律,頒行中外。道光四年,增輯大清通禮,所載冠、服、絰、屨,多沿前代舊制。制服五:曰斬衰服,生麻布,旁及下際不緝。麻冠、絰,菅屨,竹杖。婦人麻屨,不杖。曰齊衰服,熟麻布,旁及下際緝,麻冠、絰,草屨,桐杖。婦人仍麻屨。曰大功服,粗白布,冠、絰如之,繭布緣屨。曰小功服,稍細白布,冠、屨如前。曰緦麻服,細白布,絰帶同,素屨無飾。
敘服八:曰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鏑長子及眾子;為嫡長子妻;為女在室者,為子之為人後者;繼母為長子、眾子;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女出嫁為父、母;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女在室或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侄與侄女在室者;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婦為夫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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