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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人,照保甲法,將姓名籍貫注冊,逐年諮部查核。凡民人出入關口,由原籍州縣給印票驗明放行。所有放過票張,造冊報部。
其福建、廣東民人徙居臺灣者尤眾。嘉慶十五年,浙閩總督方維甸奏:“噶瑪蘭田土膏腴,內地民人流寓者多。現檢查戶口,漳州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餘丁,粵東人百四十餘丁,與生熟各番雜處,必須有所鈐制。”於是議增噶瑪蘭通判一。此外如江蘇銅、沛兩縣,自黃河退涸,變為荒田,山東曹、濟等屬民人陸續前往,創立湖團,相率墾種。銅、沛土民因客民佔墾,日相控鬥。同治五年,戶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兩團,驅回原籍。安分良團,即令各安生業。”凡此夷、漢之雜處,土、客之相猜,慮其滋事,則嚴為之防,憫其無歸,則寬為之所,要皆以保甲為要圖。
顧保甲行於平時,而編審則丁賦之所由出也。編審之制,州縣官造冊上之府,府別造一總冊上之布政司。凡軍、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軍丁、衛丁、屯丁。總其丁之數而登黃冊。督撫據布政司冊報達之戶部,匯疏以聞。順治十四年,命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之諭,自是聖祖仁政,遂與一代相終始。顧丁有開除,即不能不有抵補。故康熙五十五年,戶部請以編審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如有餘丁,歸入滋生冊內造報,從之。高宗諭內閣曰:“朕查上年各省奏報民數,較之康熙年間,計增十餘倍。承平日久,生齒日繁,蓋藏自不能如前充裕。且廬舍所佔田土,亦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眾,朕甚憂之。猶幸朕臨御以來,闢土開疆,幅員日廓,小民皆得開墾邊外地土,藉以暫謀衣食。然為之計及久遠,非野無曠土,家有贏糧,未易享昇平之福。各省督撫及有牧民之責者,務當隨時勸諭,俾皆儉樸成風,惜物力而盡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競,習於怠惰也。是時編審之制已停,直省所報民數,大率以歲造之煙戶冊為據。行之日久,有司視為具文,所報多不詳核,其何以體朕欲周知天下民數之心乎?”又諭:“據鄭輝祖稱,從前所辦民數冊,歲歲滋生之數,一律雷同。似此簡率相沿,成何事體!所有各省本年應進民冊,均展至明年年底。倘再疏舛,定當予以處分。”當時民冊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然自聖祖以來,休養生息百有餘年,民生其間,自少至老,不知有兵革之患,而又年豐人樂,無有夭札疵癘,轉徙顛踣以至於凋耗者,其戶口繁庶,究不可謂盡出子虛也。
至編審之停,始於雍正四年。直隸總督李紱改編審行保甲一疏略雲:“編審五年一舉,雖意在清戶口,不如保甲更為詳密,既可稽察遊民,且不必另查戶口。請自後嚴飭編排人丁,自十六歲以上,無許一名遺漏。歲底造冊,布政司匯齊,另造總冊進呈。冊內止開裡戶人丁實數,免列花戶,則簿籍不煩而丁數大備矣。”乾隆五年,戶部又請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穀數一併造報;番疆、苗界不入編審者,不在此例。從之。三十七年,從李瀚請,永停編審。自是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蓋清承明季喪亂,戶口凋殘。經累朝休養生息,故戶口之數,歲有加增。約而舉之:順治十八年,會計天下民數,千有九百二十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口。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口。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又滋生丁四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口。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又滋生丁九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口。乾隆二十九年,二萬五百五十九萬一千一十七口。六十年,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五百四十五口。嘉慶二十四年,三萬一百二十六萬五百四十五口。道光二十九年,四萬一千二百九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九口。鹹、同之際,兵革四起,冊報每缺數省,其可稽者,只二萬數千萬口不等。光緒元年,三萬二千二百六十五萬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三十二年,釐定官制,以戶部為度支部,而改前所設之巡警部為民政部,調查戶口,歸其職掌,各省則以巡警道專司其事。明年,諭直省造報民數,務須確查實數,以為庶政根本。民政部奏稱:“伏查三十二年黑龍江、安徽、江蘇、福建、甘肅、廣西、雲南丁冊,並三十一年丁冊,均未補造。在各督撫明知逾限,例當查參,而積習挽回不易。臣部於接收伊始,籌一切實辦法,擬請敕下各督撫,責成府、�、州、縣,分鄉分割槽,自行調查丁口確數,統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以清界限。仍限次年十月送部匯奏。”制可。
宣統元年,復頒行填造戶口格式,令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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