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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了。”程晚夏直截了當,“他什麼都不會聽的!”
“但是我擔心你老公……”
“不會!我會想辦法。”程晚夏一字一句,“拜託你了律師,律師費我會加倍的!”
律師點頭。半個小時後,再次開庭。審判長宣佈開始。
律師為原告進行辯護,“審判長大人,我有些問題想要問我的當事人。”
審判長點頭。律師轉向傅博文,“你妻子從被綁架到你找到她,是花了幾天時間?”
“2天。”
“2天時間裡,你睡了幾個小時?”
“不到3個小時。”
“有人可以作證嗎?”
“有。一直辦理這個案子的刑警可以作證。”
“審判長大人,我需要出示證人。”
“允許。”
跟著傅博文辦案的幾個警察出庭,均證實了傅博文所說。證人退庭後,律師對著審判長說道,“我當事人從他妻子失蹤到找到他妻子並殺害死者這段時間內,只睡了不到3個小時。一個成年人的睡眠應該保證在每天8個小時,睡眠不足最明顯的症狀就是思考能力下降、警覺力與判斷力會削弱。並且,在妻子失蹤這段時間,對我當事人也是極大的打擊,整個人的情緒一直處於高度緊張高度擔心狀態,這一些列原因直接會影響到我當事人對一件事物判斷的準確性。”
律師停頓了一下。審判長示意他繼續。律師對著傅博文,問道,“剛剛公訴方律師問你,你當時明知道死者不會對你妻子構成生命威脅,你還是開槍指向了死者,這句話中的‘當時’,是你真正當時知道,還是現在知道。你剛剛告訴我你2天只睡了3個小時,會不會當時那一刻,你根本就沒有考慮到死者已經不存在威脅了?”
傅博文看著律師。程晚夏緊張的看著傅博文,整個身體都在發抖。現場很安靜。傅博文回頭看了一眼程晚夏,看著她整個人眼眶通紅,一副隨時都可能大哭的模樣。他其實記不清楚當時是什麼情況了……就當,自己記不清楚了吧。
他對著律師,回答,“是。”
律師明顯狠狠的鬆了口氣,一改剛開始的萎靡,振奮的對著審判長,總結的說道,“事故發生時,雖然我當事人和死者已經處於平靜狀態,但因死者突然不同於常人的舉動直接觸碰到了我當事人的神經,死者儘管當時對我當事人的妻子沒有生命威脅,但死者之前做過那一些列危險的事情導致我當事人對當時那一刻對死者的動機不能夠很好的判斷清楚,剛剛我也說過,我當事人是在經受了睡眠不足和精神打擊下和死者進行扭打的,所以死者突然衝向我當事人妻子時的舉動,我當事人疏忽大意的以為死者會對他妻子造成人身傷害,為保護妻子安全故而開槍殺人,屬於防衛行為中防衛過當範疇,不是故意殺人。審判長大人,我的辯詞完畢。”
審判長轉頭,對著公訴方,“公訴方律師還有什麼需要控訴及補充的嗎?”
“沒有。”公訴方律師搖頭。
“本案辯論到此結束,陪審團會根據辯方律師和公訴方律師的辯詞及相關證據對本案進行公正而嚴明評議及審判,下午3點開庭對本案作出審判,現在退庭。”
陪審團離開。傅博文也被押走了。程晚夏依然坐在觀眾席上,傅正天、丁小君以及傅正軒都沒有走。沒有人在這個時候會想著離開。他們坐在那裡,似乎是想要靜靜的等著最後的審判結果。
下午3點。再次開庭。
審判長進場,敲錐,“繼續開庭,透過上午的法庭審理,本法庭聽取了被告人傅博文的供詞、辯解以及最後陳述,公訴人提請出庭的證人當庭作了證……證人當庭所說證言及公訴人員當庭出示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相互印證,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本院予以確認,下面對本案進行宣判。”
“全體起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博文故意殺人罪不成立,過失殺人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傅博文系初犯,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比照給予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判決如下:被告人傅博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
4年,有期徒刑。
程晚夏看著傅博文被警察帶出法庭。他往程晚夏這邊看了一眼,然後,離開。程晚夏咬著唇,一直看著傅博文。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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