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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與它急欲得到日本的自動相控陣雷達和機翼整體造型技術密切相關。1980年9月,美國政府就引進日本軍事技術問題非正式地徵求日本方面的意見。1981年6月,美國國防部部長溫伯格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上述要求。
日本政府經過長期的意見調整,直到1983年1月中曾根首相訪美前,才決定取消對美國的防務技術出口禁令。但在出口的具體物件和審批程式問題上,雙方各執己見。日本主張僅以軍事技術為物件,採取逐項審批申請的辦法。美國則主張包括軍民兩用技術,經過一般性的行政批准就應該允許私人公司自行落實。因此,美國政府又用了將近兩年的時間才為真正的軍事技術轉讓鋪平道路。
1984年11月,美日雙方建立了軍事技術聯合委員會。1985年初,美國政府邀請日本參加“戰略防禦計劃”(SDI)。12月,美日雙方締結轉讓軍事技術的詳細安排。美國要求日本轉讓的軍事技術有36種之多。然而,1986年,日本政府決定只向美國輸出與行動式地對空導彈和建造、改造艦船有關的3項技術。顯然,這與美國政府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東芝事件”的發生,為美國政府推進其計劃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契機。
1987年6月,美國國防部部長溫伯格訪日。他提議:“不要試圖去懲罰犯法的東芝子公司,而要確實做到撤掉那些失職者的職務,建立和施行新的規定,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我們主張採取積極的而非消極的行動,現在我們要做的主要事情是在潛水艇製造技術上重新佔領領先地位”;“由日本出資金,日美兩國開始實行一項廣泛的研究和發展計劃,掌握更好的潛水艇探測技術和製造出比蘇聯的潛水艇噪音更小的潛水艇”。
1987年7月21日,美日雙方達成協議:日本參加美國的“戰略防禦計劃”,同意提高出口管制水平。10月2日,日本政府宣告放棄獨自研製FSX戰鬥機計劃,同意與美國通用動力公司共同開發該種戰鬥機。1988年4月,美日雙方達成協議:日本提供13。3億美元,改進美國通用動力公司生產的F16“獵鷹”式戰鬥機;根據獲准採購和生產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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