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章 軍戶僉妻制度(第1/2 頁)
當年袁崇煥上了一道奏章,提出守遼的基本戰略。其主張:
一、用遼人守遼土;
二、屯田,以遼土給養軍隊,可以減少海運;
三、以守為主,等待機會再出擊。因為明軍野戰是打不過後金軍的。
這些建議都被當時的明熹宗朱由校接受了。
但這個做法也明顯違反了為防軍閥而定立的〝南人發北,北人戍南”原則。
後來遼東遼西軍閥關寧軍果然被吳三桂等人完全掌控了。實際上成了私家軍團,連崇禎帝要召他們入關救北京也調不動了。
所以,這套做法,若不是明末朝廷缺錢糧了,沒辦法長期維持龐大軍團在邊關抗敵,也不會違反祖制去實行。
而早期對防止軍戶逃亡的解決辦法,是明朝的僉妻制度。
所謂僉妻,就是明代規定把軍戶、軍犯的妻子隨軍赴衛,以後也發展成了無妻赴衛者,需由政府在衛戍地給他買一個妻子,強制他結婚,所以也稱買軍妻,於是為衛所軍戶提供妻子成為了一種定製,這樣的制度,使軍戶在屯墾地生根,有效的保證了衛所制度的發展。
僉妻制度是一個對於邊防穩定,但是對於女性意志又有些不尊重的衛所輔助制度。有效的解決了衛所士兵對於故鄉和情感的需求。為明朝的國家穩定提供了充足的兵源,為一些生活困難的女性提供了生活保障,成為明初社會穩定及繁榮的一個因素。
看似明代軍戶非常幸福,國家幫你結婚,幫你找物件,幫你解決終身大事。
可是在實際發展中,僉妻制度不僅沒有真正解決軍戶的逃亡問題,反而激化社會矛盾。
僉妻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人身自由的束縛,在邊防苦寒之地,戍邊士兵多有逃逸者,大都因不能忍受之疾苦、思鄉心切、沒有家庭的溫暖。為了防止這些士兵逃亡,於是統治階層,想出了僉妻的辦法,不但給衛所士兵分房子分地,還給他們分配妻子,並且允許他們生兒育女,只是子孫後代都是軍戶籍。
僉妻的制度,在明初只是付諸實行了,但是沒有硬性的規定。在明朝正統皇帝時期,僉妻的制度,在法律中有文書固定,成為一種常見的條文性規定,標誌著僉妻制度是受法律約束的行為,從此以後,如果一家人趕赴戍邊之地,即使衛所士兵死亡,她的妻子也必須獨身趕到戍邊之地,完成家庭任務。
明代的衛所軍戶,有些人在家鄉成婚之後,被徵調到苦寒之地戍邊,基本上再無回到家鄉的可能。為了不讓子孫後代在邊地受苦,方便自己將來逃逸,常常僱傭一個妻子陪同戍邊,在那個婚姻法不健全的年代,假結婚成為一些軍戶的手段,這些女子多是青樓女子。
在明憲宗成化時期,鑑於國家對僉妻制度的嚴格執行,地方上產生了僱傭妻子前往戍邊的現象,買賣婦女的現象比較嚴重,使得僉妻在實際的實行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弊端。
軍戶以及僉妻從原籍赴邊,路上的一切花費,全部都是國家來負責。到了邊地買房置田地,也是一筆不小的花費。國家穩定且經濟富庶時還能維持,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政治腐敗,土地兼併嚴重,僉妻制度也隨之走向沒落。
僉妻制度的產生,實際是由國家財政來負擔的輔助政策,在生產力相對比較低下的明朝,這其實是一種非常巨大的財政負擔,隨著國家經濟的崩壞,使得僉妻受到影響。
土地兼併嚴重,也令衛所制度沒落。
失去了維持生計的土地,很多軍戶就開始逃亡,使得衛所制度走向消亡的邊緣。
逃亡計程車兵和僉妻之間,實際並沒有感情的基礎,結婚之前就沒有見過面,很多都是隨機分配的,在衛所制度出現崩壞以後,僉妻制度也隨之逐漸瓦解,這些被遺棄的僉妻,最後的宿命,很多就是受凍捱餓致死。
當然還有什麼貪官汙吏剋扣軍糧軍資、濫用軍戶為私用、上級軍官侵吞屯田之類,但這些都非制度根本問題。
軍屯田土總數量有限,但軍戶代代生養眾多,明顯到二、三百年後多出來的餘丁是無田可耕的。
軍戶不對外開疆擴土的話,屯田是一定會愈分愈少的。
養不活自己一家的人肯定便要逃亡。
逃亡的軍戶多了,免不了又要找些人充軍。
原歷史中,土木堡戰神、瓦刺留學生、太上皇朱祁鎮成功復辟,奪回皇位。奪門之變後朱祁鎮復位為明英宗,復辟當回了皇帝,忠於國家民族但承認不忠君的于謙被殺,他老孃和兒子都被充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