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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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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材料看了看,一錘定音,宣佈警務室黨支部正式成立。

事情一次辦完,不能拖泥帶水。

審查三份入黨申請,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指定高亞麗、老王、老米、小單等正式黨員作為三個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絡人。

王燕、安小勇和陳猛正式列入考察物件,雖然不是黨員沒資格參加會議,卻比參加會議的人激動,某種意義上而言這個黨支部就是為她們成立的。

食堂加餐,好好慶祝一下。

吃完晚飯,送走崔副書記,繼續開會,不再是黨組織的會議,是案情彙報分析會。

“六個嫌疑人中,張朋基本可以排除。走訪詢問發現,案發當晚,他去李莊一親戚家吃喜酒,喝多了,爛醉如泥,沒回來,在親戚家住了一夜,第二天上午才清醒,吃完午飯才回來。“

紅旗村魚塘失竊案是小單負責的,他摘下白黑板上張朋的照片,指著第二個嫌疑人彙報道:“蔡青鋒嫌疑較大,群眾反映他經常偷偷去人家養殖塘釣魚,家裡有魚叉、絲網和電魚器,有一條小水泥船,在紅旗三組的交通河裡有兩個籠網。

正事不幹,整天捕魚釣黃鱔釣鱉捉青蛙。手腳不乾淨,經常從野河搞到人養殖河或養殖塘去。天天走夜路,看見瓜田偷幾個瓜,看見梨樹桃樹摘一大筐水果回去,在紅旗村周邊是出了名的。並且案發第二天上午,有村民看到他媳婦在河邊殺魚。”

王燕翻開一份材料,補充道:“他有偷魚前科,被李特派處理過。94年3月被收容審查,在看守所關了兩個月。”

收容審查,那就是沒掌握他的犯罪證據了。

細想起來公安機關權力真大,只要民警填寫一份建議收容審查表,經派出所長和正科級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就可以將違法犯罪嫌疑人關入看守所審查三個月,可以兩次延期,最多能關九個月。這種收審不需要任何證據,只需寫上“據群眾反映,某某某近日多次深夜遊蕩,手頭闊綽,有盜搶財物嫌疑”之類的收審原因。

不過那是以前,今年3月修訂刑事訴訟法,將收審條件寫入進拘留措施條件之中,明令禁止再使用收審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已徹底廢止。

對辦案單位尤其刑警隊來說,想透過法院對一個小偷判刑六個月都很困難,必須透過檢察院稽核證據,批准逮捕。由檢察院再補充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再由法院審理宣判。常常會因證據不足或案情輕微等原因被檢察院宣佈不予逮捕,或在法院那一環節被宣佈不予起訴。

收容審查廢止了可以勞教,辦一個違法人員勞動教養兩年相對容易,只需要市局勞教委員會批准。

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帶來的影響很大,而且支離破碎的夢境中將來勞教也要廢止,韓博不想辦那種有瑕疵的案子,疑罪從無,有證據就將嫌疑人送上法庭,沒證據就收集證據,收集不到就死死盯著他。

“第三個嫌疑人呢?”

“李固,25歲,綽號賊猴子,家在紅旗三組,姐姐嫁在良東村,姐夫家開小店,經常住姐姐家,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整天遊手好閒。案發第二天上午,有群眾看見他在菜市場門口賣魚,因拒不交納工商管理費,與工商所同志發生爭執,這一點已查實。”

小單摘下照片,苦笑道:“走訪詢問確認,他那天賣的全是小魚雜魚,不是人工養殖的鯽魚草魚,且數量不多,就一小桶,大概三十多斤,基本可以排除其嫌疑。”

綜治辦主任周正發提過這個人,讓好好收拾收拾。

韓博回頭問:“他有沒有被處理過?”

“處理過,收審過三次,結果每次收審都會成為他囂張的資本=。就像小單說的,他非常狡詐,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勞教又不夠條件。現在不讓收審了,拿他沒什麼辦法。”

王燕倍感無奈,陳猛暗暗地想不是拿一個小混混沒辦法,是特派員辦事謹慎不想採取那些非常手段。

剩下幾個全有嫌疑,全沒確鑿證據。

辦公條件不錯,辦案條件不怎麼樣,沒有專業刑警,尤其缺乏技術手段,要是當時能把腳印拓下來,要是能透過技術鑑定比對出到底是誰家的絲網,這個案子不難破。

沒條件創造條件,可是這條件不是一天兩天能創造出來的。

沒辦法,只能先擱置,轄區這麼大,不可能把精力全放在幾百斤魚失竊上,等將來收集到新線索再說。

相比之下,拐賣婦女的案子進展不小。

安小勇不無激動地說:“陳月紅是中間人,且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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